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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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概述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一、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诸多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19491978年为改革开放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19781998年为改革开放时期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1998年以后为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体制。(一)改革开放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后成立了劳动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下设 劳动保护处、科、股,具体负责工矿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产业部 在其生产或人事部门设立了专管生产安全(包括卫生)工作的机构。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

2、工 会都设立了劳动保护部,工会基层组织一般都设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以加强对企业劳动保 护工作的监督。在此期间,劳动部门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职责主要是拟订综合性政策法规,提出指导 性工作意见,对工矿企业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组织重大事故调查等。具体的劳动保护和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主要由产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文化大革命”时期,劳动保护工作被迫停顿,劳动部被撤销,降格为国家计委劳动局。 1975年成立国家劳动总局,仍归国家计委领导。(二)改革开放时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开放时期,国家注重锅炉压力容器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分别成立了国家劳动总局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局。1

3、982年组建劳动人事部,有关劳动保护和安 全监察工作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矿山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分别承 担,为建立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迈出了重要一步。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由国家经委等17个部门的领导同 志任委员,国务委员、国家经委主任张劲夫同志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各地各 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也相继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主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形 势,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三)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1998年政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调整后,由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 监察和矿山安全

4、监察职能,及原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能,全部交由国家经贸 委新成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职能,交由卫生 部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2000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 安全监察职能,隶属国家经贸委。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005年升格为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单独设立,为副部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5、。二、监管格局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 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 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 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 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除了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之外,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

6、域,国家为了加 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 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交通部门的水上监管,一方面,交通部海 事局设立垂直监管机构,如长江等重要水域都设立港务局,直接由海事局领导;另一方面, 有些水上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上归海事局指导,实行垂直与分级相结合的 监管方式。(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监察部门。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三、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7、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可概括为以下 四条: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职责,确保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得以有效贯彻实施。二是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处理;对本地区存在超出其管辖权限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政府或 其有关部门报告。四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针对本地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

8、动中存在的问题 和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监管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 监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有法必依,包括执行和遵守两个方面。首先表现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人员在工 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审理案件时必须依照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就是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 律、法规和制度。执法必严,就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 严和权威。对司法机关来

9、说,就是在审理案件中,在定罪量刑、刑罚轻重等方面,都必须严 格 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执法必严的另一层意思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判定活 动的非法干涉。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认真究查,依法惩处。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 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谁也不能享受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坚持违法必究、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一原则,才能有效地保证社 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违法事实是进行处理或处罚的客观依据。在对检查或举报的案例进行监察和执法时, 必须深入调查,收集可靠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查明、

10、核对违法事实,使认定的违法 事 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处罚的唯一准绳。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在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 法规的具体条款,准确、适当地处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同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正确执法。(三)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不仅实施行为监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管 理行为,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而且实施技术监督, 就是凭借技术手段,深入监督检查生产工艺过程、设备、原材料和劳动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 及其防护技术条件。只有把行为监督和技术监督结合起来,

11、突出行为监督的作用,才能在科 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手段,有效地实现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督的目的。(四)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既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强化预防措施的要求, 揭露和纠正劳动安全卫生的缺陷和偏差,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和技 术培训,提供有关信息和科技情报,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以实现安 全与生产的统一。(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含义是:处罚不仅是惩治违法的武器,同时也起着教育作用。它的 教育作用主要在于:一方面,通过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律;另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责任的处 罚, 达到教育

12、别人不犯同类违法行为及当事人重犯类似违法行为的目的。第二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及其职责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一名副总理担任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安全 监管总局局长、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和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部委副部长、副局长等 参加。安委会主要职责:(1) 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2) 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3) 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 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5) 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推动指导煤 炭行业

13、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6) 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公安部和武警总部调集军队和武警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工作。(7) 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 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 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 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 事

14、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 实情况;承担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 的落实情况;承担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重点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对有关部门和地方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1)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 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 中的重大问题。(2)

15、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 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 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3) 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 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 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4) 承担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人 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

16、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 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5) 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 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6) 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 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 营单位。(7) 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组织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8)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9)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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