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环节常用违法行为及对应罚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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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条第 33 条第 1 款第 5 项第 33 条第 1 款第 6 项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 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 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 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 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 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2、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餐饮环节常用违法行为及对应罚则汇总餐饮环节常用法条及对应罚则 对应罚则 内容 条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 列要求:(五)餐具、饮 第 126条 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第 1 款第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 5 项 净、消毒,炊具、用具用 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 列要求:(六)贮存、 运 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 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 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 第 132条 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 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 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 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运输;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3、品:(一)用非食品原料 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 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第 34 条第 1 款第 1、7、 8项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 回收食品

4、作为原料生产 的食品;(七)病死、 毒 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第 123 条 第 1 款 1 、3、4 项, 第 2 款、 第3款其制品;(八)未按规定 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 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 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 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 营上述食品; (三)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 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 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 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明知从事

5、前款规定的违法行 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 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 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 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第 34 条第 1 款第 2、3、4、6、10、13项第 124 条 第 1 款第 1/2/3/4/5 项,第 2 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二)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 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 质以及其他危害

6、人体健 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 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 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 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 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7、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 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品添加剂;(十)标注虚食品添加剂;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 添加剂;(十三)其他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 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 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 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 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

8、、掺假掺杂或者感官 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 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 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 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 规定给予处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 34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条第 1品:(九)被包装材料、第 125 条款第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第 1 款第9、11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1、2项项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9、 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 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 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 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 35 条第 1 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 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第 122 条是,销售食用农产品, 不 需要取得许可。违反

10、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 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 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 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

11、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 带责任。第 38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 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 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 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 第 44 营活动。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 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 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没

12、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 第 123 条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第 1 款第 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 6 项,第 2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款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 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 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

13、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 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第 126 条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第 1 款第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2 项 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 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 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 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 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第 45条第 126 条 第 1 款第 6项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随机

14、进行监督抽查 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监 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 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 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 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 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 上岗工作。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 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 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第 47条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 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 第 126 条 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第 1 款第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 11 项 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 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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