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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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解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 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 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 革。1986 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 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 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 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

2、时 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 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 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 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 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 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 合同制的

3、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 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 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 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 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 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 议的发生。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

4、中争论的 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 “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 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 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 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 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 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 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

5、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 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 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 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 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 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 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 用,就要向劳动者

6、倾斜。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 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 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 者倾斜。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 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 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 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 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

7、认劳动者一方是弱 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 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 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 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 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 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 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 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

8、法权 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劳动合同法解读二:适用范围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 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 7 个人以下的个 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 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 30 万家。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

9、是说除列举 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 “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 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 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 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 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1. 国家机关。

10、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 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 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2.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 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 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

11、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 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3. 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 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 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 医学会等

12、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 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 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 整范围。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因 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 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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