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801-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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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4ICS 13 040 40Z 60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 44/801-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发布稿)2010-10-22发布 2010-1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 44/801-2010目 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技术内容2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2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24.3 无组织排放监控

2、点VOCs浓度限值34.4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3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35 监测35.1 布点35.2 采样和分析35.3 监测工况要求46 标准实施4附录A(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5附录B(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6附录C(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7附录D(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方法8参考文献12前 言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

3、测方法及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慧华、徐家颖、罗超、郑丽琴、谭赟华、刘玲英。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引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

4、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III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

5、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在101325 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3.2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GB

6、16297-1996,定义3.13.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GB 16297-1996,定义3.23.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 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GB 16297-1996,定义3.33.5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3.6无组织排放

7、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3.7涂装工艺 painting technics为保护或装饰家具,在其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3.8溶剂型涂料 solvent based coating以有机物为溶剂介质的涂料。3.9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GB 16297-1996,定义3.104 技术内容4.1 污染源界定与时

8、段划分4.1.1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4.1.2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时段限值。4.1.3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1执行。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

9、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时段时段时段时段苯110.40.4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201.2 a1.0总VOCs60303.62.9a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2执行。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苯甲苯二甲苯总VOCs0.10.60.22.04.4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5.1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 。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 m 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放限

10、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4.5.2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4.5.1的要求外,还应高出周围200 m 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 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4.5.3 有涂装工艺的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 。4.5.4 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同种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

11、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C。5 监测5.1 布点5.1.1 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 16157执行。5.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 55执行。5.2 采样和分析5.2.1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5.2.2 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 h 的采样获得浓度值;或在任何1 h 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5.2.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

12、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 h 采样获得浓度值。5.2.4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 h ,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5.2.5 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执行。表3 VOCs监测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名称方法来源1苯气相色谱法附录Da2甲苯3(对、间、邻)二甲苯4总VOCsa 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5.3 监测工况要求5.3.1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6 标准实施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录A(规范性附录)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

13、要求A.1 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 18581的规定。A.2 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A.3 涂料、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废弃的涂料桶、有机溶剂容器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A.4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附录B(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排气筒高度低于15 m ,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14、按下式计算: 式中:Q排气筒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Qc表1所列的某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h排气筒的高度,m。附录C(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C.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C.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C.2.1 等效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按式(C1)计算:(C1)式中:Q等效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kg/h;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VOCs排放速率,kg/h。C.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C2)计算:(C2)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m;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C.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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