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印象管理公约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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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尼期印象汇景湾业主管理公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汇景湾小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业主管理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本公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

2、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第三条: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拟定,在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会议上经己入住的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巴南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公约的遵守。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公约一致。第五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以及重庆市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

3、规和有关政策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它部分的效力。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威尼斯印象汇景湾。坐落位置:巴南区一品南路9号物业类型:别墅(独栋别墅、双拼别墅、叠拼别墅、联排别墅、四拼别墅)。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渝国用(2003)第857号渝国用(2004)第24号第七条: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

4、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泵房、水电表位置、电梯机房、弱电井、配电房、发电机房、风机房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排污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燃气管道、邮政信箱、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等;(三)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共有道路、围墙、池井、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绿地等。(四)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设施、垃圾桶(房)、消安防监控系统、配电系统、化

5、粪池、供水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等;(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第八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火煅注册地:重庆市九支坡区含谷镇全兴花园注册资本:5882万元。联系电话: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十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以下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

6、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第三章业主应履行的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遵守本公约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公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有关规定和公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四)执行业主委员会决定及

7、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 (六)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责任;执行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制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承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八)如果业主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登记,说明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九)业主应约定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使用人遵守本公约的约定,并对其违

8、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业主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独立房屋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告示栏,用于张贴各种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其它应告知业主的通知,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式或其它方式送达外在告示栏上张贴通知三天后,即视为已向业主(使用人)送达了通知内容。本公约在告示栏张贴后生效,本公约是业委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依据,不再与业主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本公约规定的事项如有变动,均以业

9、主委员会发给业主(使用人)的通知为准,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张贴在本物业告示栏中的文件(以张贴记录为准),物管派员投递于业主(使用人)名下信箱的文件(以投送记录为准),电话通知事项(以电话记录为准),短信通知记录(以发短信记录为准)。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也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详细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及成员不得泄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等个人信息;同时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代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就本款进行约定。第四章物业的使

10、用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物业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十五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公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得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或厨房。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及业主委员

11、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送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后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第十七条: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物业使用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对业主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受业主书面同意或委托,由业主作为装饰装修最终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所有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必须报业委会及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并出具合法手续方可施工。(二)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管理协议办理相关

12、手续(装饰装修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装修人员出入证等),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装修完毕按照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退还装修保证金。(三)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相邻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业主(使用人)与装修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业委会及其它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四)按规定时间清运装修垃圾和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并在指定地点放置,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五)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

13、他管理人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施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出入证,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或工作造成的影响,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时间段进行施工,超出以外时间段自觉退场,物业工作人员将进行清场工作。如有临时加班需到物业中心申请加班,在此期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七)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有关

14、规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八)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九、特别说明:业委会及其它管理人的验审及管理均为一般性措施。如发生违例事件或由于装修而引起的任何质量、责任及其它后果,均由业主(使用人)负全部责任。第十八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定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地占用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制定。第二十

15、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公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公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二)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三)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代收代缴的水、电、暖等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相关规定。 (六)对违反本公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就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进行书面约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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