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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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 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 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 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规约。第二条 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 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二)座落位置:。(三)物业类型:。(四)业主总户数:。(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2、)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 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 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 屋面、等.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 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 路、 冷暖设施、 照明设施、 燃气管道、 消防设施、 避雷设 施、等。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 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 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

3、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 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 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 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 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 筹备组,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六)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

4、业服务企业提出 意见和建议;(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 知情权和监督权;(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九)监督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十)依法协助物业共同制止与管理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 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业主的义务:(一)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 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 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 作。(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

5、物业转 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 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 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 负连带交纳责任。(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四)本小区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如下:专业经营单位按照以下原则将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到每一户业主: 物业公共区域能耗费由全体业主按分摊;单元楼道内公共照明电费由单元内业主按分摊;电梯运行费由电梯楼房内1层及以 上业主按 分摊;二次加压水泵电费由非直供水业主按用水量分 摊.本小区内公

6、用水、电费计入业主分户水电. 按照规定将原住宅设计用途改为非住宅用途的,物业服务费收费 标准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倍计算;电梯能耗分摊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电梯能耗分摊标准增 加 计算。(五)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 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 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六)合理、安全使用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房屋检查、修缮 义务,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从事其他损坏房屋的行为。(七)业主不得擅自改变位于室内的公共管道,并配合物业做好公 共管道的维修、疏通工作.(八)按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接受物业服

7、务企业和相关部门 对装饰装修行为的巡检、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拆改行为的查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 用。第七条 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 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 面的问题。第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 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 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

8、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第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 超荷载存放物品;(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 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三)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四)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 同利益;(六)损毁树木、绿地;(七)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 口 .品;(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9、(九)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十一)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十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十三)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十四)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十五)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 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对物业服 务费用的结算作出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 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 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在处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

10、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出具 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 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二)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 域内排放的粪便;(三)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四)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 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五)不得在上午_时至_时、下午_时至_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不得在时间内遛犬;(六)不得在晚间_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七)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相邻业主( 5户/10户

11、)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第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 ,应遵守以下管理规(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 ,并 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的管理。(二)应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京市 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南京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涉及对房屋非主 要承重构件进行拆改,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措施和结构安 全的,应当向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将批准文件向 物业服务企业

12、备案后方可施工.(三)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 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 ,由此造成的 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四)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装修施工时间(上午时至_时、 下午_时至_时).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 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五)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 建设单位要求或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 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机外机如发 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六)商铺业

13、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 传画.如经批准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 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七)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 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如需安装上述遮阳篷等物件或封闭阳 台的,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并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安排 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 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 不得在没有设置安装基座和水管通道的楼顶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若 因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房屋渗漏的,由安装业主承担相应

14、赔偿责 任。(九)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 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十)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十一)如因上述(五)、(六)、(七)、(八)条款所涉空调室外 机等安装不牢固造成公私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 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规处理。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 下约定:(一)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 联系;(二)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

15、全管理措施;(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四)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 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五)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守 以下规定和约定:(一)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 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三)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进入本物业区 域应低速行驶(每小时5 公里);(四)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 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五)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试车、练车;(六)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服从管 理人员的指挥;(七)在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八)业主物业和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 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遵守以下规 定:(一)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 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在轿厢内摇晃电梯;(二)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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