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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总承包单位(甲方): 分包企业 (乙方):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业企业中,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在现阶段,为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开工前一次性趸缴保费的目标,按照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文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项目中的与甲方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协议的分包企业,一次性代缴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