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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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 23 -目录1 总 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事件分级- 4 -1.4 适用范围- 8 -1.5 工作原则- 9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10 -2.1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0 -2.2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1 -2.3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2 -2.4 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18 -2.5 应急工作组- 19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22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22 -3.2 预警- 23 -3.3 信息报告与处

2、理- 25 -4 应急处置- 26 -4.1 先期处置- 26 -4.2 分级响应- 26 -4.3 指挥和协调- 29 -4.4响应措施- 30 -4.5 响应终止- 32 -5 后期工作- 32 -5.1 损害评估- 32 -5.2 事件调查- 33 -5.3 善后处置- 33 -6 应急保障- 33 -6.1 队伍保障- 33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34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34 -6.4 技术保障- 35 -7 附 则- 35 -7.1 预案管理- 35 -7.2 预案解释- 35 -7.3 预案实施时间- 35 -附件1- 36 -附件 2- 37 - 1 总 则

3、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区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西壮

4、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

5、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

6、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20

7、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

8、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4.2 超出事件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1.4

9、.3 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影响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

10、理办法,本预案属于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以及市、县二级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参考本预案编制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侧重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县二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1.5 工作原

11、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 1.5.3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分级响应,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突发环境

12、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1.5.4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组构成。 2.1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

13、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指挥和协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决定设区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停止供水和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工作;部署自治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救援任务。 当

14、国务院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当突发环境事件由其他类型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次生而来,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不再单独成立该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2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助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类应急工作会议;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办理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 2.3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承担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制定(修订)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指导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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