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有五个要件构成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64853037 上传时间:2022-10-07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3.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事故有五个要件构成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医疗事故有五个要件构成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医疗事故有五个要件构成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医疗事故有五个要件构成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医疗事故有五个要件构成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医疗事故有五个要件构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事故有五个要件构成(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医疗事故有五个要件构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故。”医疗事故,是所有事故的一种。我国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为严 重的不良后果、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不良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观上有过失、责任主体为医疗单位五要件。1、责任主体为医疗单位。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统一的,都应当是医 疗单位而不是医务人员。由于医疗单位是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它

2、就 要对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的 责任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这种观点主要强调非医务人员的诊疗行 为,造成病员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说非医务人员造成 不良后果不属医疗事故,是符合现行法律的,但因此而推断医疗事故 的责任主体必然为医务人员似显不妥。比较这两种观点,我倾向认为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同一,都是医疗单位。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 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第45条规定:个体工 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

3、规定的 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这些规定不仅 符合法理而且说明:作为雇员,它的职务行为是依雇佣合同所为的 行为,应视为法人或雇主的行为,所以因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就应当 由法人或雇主承担。在此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行为人是雇员,但雇员 所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人理论,此类行为是法人行为, 因此行为主体仍然是法人或雇主。而责任主体也是他们。有的学者认 为,此时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不同的,前者是雇员,后者是法人 或雇主。这种观点与法理不符,依据法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事主体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

4、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 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充分反映了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相同 一的原则。因此,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的观点不妥。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都是医疗 单位。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都是医疗单位的行为,因此,由这些行为 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应由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责任。2、严重不良后果的损害事实。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的范围如 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 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 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

5、失造成的 损害,仅限于非物质的损害,这种非物质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 员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而给 病员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医疗事故构成中的损害事实,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或 者健康权,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损害, 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 这是人身损害事实的第一个层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 损失。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 痛苦这种无形损害。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亲属精神创伤和精神痛 苦,

6、是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一,也是精神损害慰抚金赔偿的 客观基础。3、违法行为。医疗事故中违反义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 动中。医疗活动的范围,应当自患者在医院挂号以后开始,至医疗终 结时结束。在这一医疗护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行为,均属医疗事故 构成中的行为范围。医护人员非正式的医疗活动,即在正当的医疗护理过程以外的医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按 一般侵权行为处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中违法行为,应 当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医疗部门规章、诊 疗护理规范规定的诊疗义务。第二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第

7、三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 反了国家法律关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民 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 受任何非法侵害。”违章医疗行为造成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 就违反了国家法律,违反了法定义务。医疗事故的违反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 的违约行为上,这种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当事人医疗服务合同的 约定,并且违反了医护一方作为民事主体的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不 得侵害的法定义务,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是因为,在医疗事故发生 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医疗服务合同法律 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相对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双方作为平等

8、的民事 主体,存在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作为民事主体, 享有健康权、生命权,医护一方作为一个民事主体,负有不得侵害的 绝对义务。这后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绝对的法律关系。医疗事故发 生之后,医护一方既违反了合同的相对义务,也违反了不得侵害患者 健康权和生命权的绝对义务。前者为违约责任,后者为侵害了固有利 益的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发生了竞合。正是这种竞合的关系,才为 医疗事故作为侵权责任纠纷处理提供了基础。医疗事故责任构成中的 违约行为与违反绝对义务的行为的一致性,构成了医疗事故责任违反 义务的行为要件的基本特点。4、违法行为与不良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 行为与患者人

9、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 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 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 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侵权责 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 承担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 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的形式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类医疗行为 能够造成这类损害,这一结论与有关科学原理无矛盾,那么这种损害

10、事实是由这种医疗行为造成的。”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上,就不必举证证明, 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 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 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这样对受害人实现赔偿权利是大大有利的。在医疗机构的举证问题上,由于实行两个推定,对医疗机构非常 不利。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在治疗中特别注意积累证据,一旦发生纠纷, 能够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自 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医疗机构不能证明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 任。对于上述两种举证责任,实际上只要

11、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就 能够否定自己的全部责任,因为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 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不过,值得研究的是,实行两个推定,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 任,使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可能导致过分扩大医 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而且医疗机构最终还是要将赔偿转嫁到广大的患 者身上。因此,应当慎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防止医疗事故赔偿 的扩大化。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 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 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 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

12、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5、医疗机构主观上有过失。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首先,医疗 过失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这是必备的要 件。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医院作为责任 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采用推定 形式。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在医疗过程中 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 故对待。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承担的职责是为病患解除病痛治疗疾病,责 任重大,应当承担善良管

13、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义务, 要求行为人在行为的时极尽谨慎、勤勉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 反之,就构成过失。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是否有过 失,应当依客观标准判断。这个客观标准,就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特别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 章、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活动过错的基本依据。例如,法院在 诉讼中推定医疗机构具有主观过失,医疗机构否认自己具有过失,就 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的标准,就是自己的医护行为完全 符合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只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这 些规章和规范,就是没有过失。只要违反了这些规章和规范的规定,

14、就认为其有过失。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如果医护人员和医疗机 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就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非 优 先 接 受 的 诉 讼 理 由htt p:/ tml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2018年)最多赔偿多少钱htt p:/ tml无形商标概述 htt p:/ tml 共同侵权怎么认定 htt p:/ tml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及其认定htt p:/ tml屈臣氏与屈巨氏,山寨产品要承担法律责任吗htt p:/ tml打击汽配 市场商 标侵权情况调查htt p:/ tml如何处理有 问 题病历 资料htt p:/ tml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htt p:/ tml手术同意书不签会怎样htt p:/ tml商标淡化的基本含义htt p:/ tml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书写格式2018htt p:/ tml关于开展中国世界名牌产品htt p:/ tml被 扶 养 人 关 系 怎 么 证 明htt p:/ tml驰名 商标保护 的 国 际趋势htt p:/ tml公司对业务不达标的员工,可以采取体罚吗htt p:/ tml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