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服务版权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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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服务版权合作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立合约书人: 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兹就甲方于本合约书有效期间及授权区域内,将甲方所拥有或享有的100的著作权(Publishing rights)和邻接权(Recording rights)之录音著作,藉由数字化格式之方法重制成数字音乐档案格式,以非独家非专有授权予“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环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作为回铃音(Ring Back Tone)在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或所有电信运营商的平台上使用(下称”本合约产品”)。为了保证本合约著作权的合法

2、性、真实性以及合法守信的使用录音著作权,双方特订定下列条款以资双方信守履行:第一條、 本合约有效期限:自本合约生效起算三年止,即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按本合约规定于本合约有效期限内,一方如有违约事情发生,另一方亦得提前终止本合约。第二條、 授权区域范围:本合约授权区域范围,仅限中国大陆地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及中国网通以及各自下属的各省分公司(不含台湾、澎湖、金门、马祖、香港、澳门);乙方用来制作、存储、传送本合约产品或存储其它甲方内容的所有服务器或其它存储媒介都必须位于本合约规定的授权地区内。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之商业步骤确保执行本合约下的授权地区限制。

3、 第三條、 授权内容:本合约条款授权使用之内容,为甲方拥有或享有全部著作权之专辑所包含之曲目(下称“附件二”)。第四條、 授权限制及数据保护一、 甲方在本合约有效期限、授权地区内以非独家非专有形式授权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不得将授权内容之部分或全部转授权于其他第三人,并且不因本合约书之规定而就本合约授权内容取得任何其它权利。二、 如乙方确知任何人基于本合约相关活动而为任何未经授权之制作、重制、经销或销售或散布,或未经授权使用任何甲方授权内容,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合作,以防止进一步之未授权使用。乙方持有之所有甲方授权内容实体材料必须安全储存。三、乙方保证本合约产品之功能中具

4、有保护授权内容仅限于本合约产品中使用之功能。为此,乙方应承诺保护授权内容不被用以非授权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被重制、修改、发行等。第五條、 版权使用费约定及报表数据一、 甲、乙双方以当季实际结算金额为基础进行分成。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第15天,乙方向甲方提供对帐单,甲方需于10个工作日内对帐确认并提供发票。乙方及乙方关联企业将从运营商处收到的合作产品的收入(以运营商开具的相应月度结算确认书为准)的 支付予甲方。但如果由于某些运营商的规定和拖欠结款而导致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款的话,乙方应该积极主动向运营商行使债权,并在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甲方付款。该版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季度乙方实际结算金

5、额* %当月销售次数*零售价*(1坏帐率)*(1运营商代收费)* % 如乙方为推广双方合作业务对授权歌曲进行自行定制以提高排行位置,必须事前书面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而定。 二、乙方未经甲方特别的书面授权,不得将甲方授权内容应用于除上述授权项目之外的电信增值服务或提供给非本合约列明之乙方关联公司使用,否则一经发现将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三、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应得收入的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开具等值的中国大陆标准发票。产生的所有税费,双方自理。五、乙方及乙方关联企业、任何获得授权的运营商平台不得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以

6、物易物的形式、类似以物易物的形式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提供或销售服务。只有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各方才可共同协商以一个公平的市场价值计算总收入。第六條、 合法授权证明。甲方在合约生效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合约所需相关授权证明书,本合约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将甲方依据本合同提供的所有相关授权证明书归还甲方。第七條、 保证与承诺:1. 双方各自保证并承诺:(1) 均有权利和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合约。(2) 本合约之签署、履行不损害第三人权益。(3) 本合约签署之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2. 甲方保证:(1) 甲方声明并保证其确实拥有授权内容之合法权利。所有来自第三方的版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由甲

7、方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同时,若因甲方违反本条之声明及保证事项而致乙方遭受损害时,乙方可以终止本合约并有权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2) 甲方不定期提供甲方或甲方相关唱片公司发片计划、发行专辑曲目及相关版权信息、发行新专辑之企宣文案、唱片公司市场推广机会和资源訊息予乙方,便于乙方为本合约目的做相应市场安排。3. 乙方保证:(1) 依本合约书规定支付版权预付金及版权使用费予甲方。(2) 除本合约书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依本合约书规定之方法使用授权内容。(3) 一旦发现有任何侵犯或可能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或其他重大事件足以影响本合约正常履行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合理帮助,便

8、于甲方取缔或处理。第八條、 责任限定: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2、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书。3、本协议一切条款是根据签字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以及相关的运营商政策制订

9、的。在协议生效后,由于有关部门发布了新的法律、法令和条例、或对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进行了修改,以及运营商政策发生调整,致使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的利益发生重大的变化,应及时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维护甲、乙双方在协议中的正当权益。第九條、 合约之终止:一、如合约一方违约致使合约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对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或即刻改正,违约一方拒不说明或拒不改正的,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约,因此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违约一方需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本合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提前解除。三、本合约届满后终止。四、本合约以任何方式终止的

10、,乙方均应合约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 (i) 停止使用本合约产品 (ii) 返还甲方或删除或销毁所有甲方内容之拷贝,并以书面向甲方证明该 删除或销毁的事实。五、在合约期间届满或本合约之提前终止后,乙方仍使用本合约产品的,构成侵害甲方著作权及其它权利之行为。合约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的,乙方仍应依本合同规定,支付本合约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前其应支付的款项。第十條、 续约条款:本合约终止前三个月双方可进行续签协商,续签日期以双方协商而定,但不会与本合约生效日期重复。第十一條、 保密条款:本合约有效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于因履行本合约而接受或知悉之对方当事人机密数据(不论其为口头或书面形式,以下简称营业秘密),

11、非经他方当事其中i例an )以报告上一人事前之书面同意,不得将该营业秘密泄漏、告知、交付或以任何其它方式移转或提供任何第三人、或对外发表、或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营业秘密。双方当事人所接受或知悉之营业秘密之权利或利益应属于提供营业秘密之一方当事人,并应于提供营业秘密之一方请求时,将该营业秘密及其复制物全部立即返还之。本条规定之保密义务不因本合约之期前终止或期间届满而失去效力,双方在合约终止后三年内亦应相互履行保密义务。第十六条、 通知经任一方当事人另以书面指定外,依本合约对各方之所有通知应以下列方式发予下述之人士:(i)以快递或挂号信寄至本合约签名页所载之地址;或(ii)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须经他方

12、电话口头或以电子邮件书面明示确认收到)至下述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向甲方发出之通知:姓名: 传真:电子邮箱:如该通知系依本合约乙方应提供甲方之报表,致:姓名:传真:电子邮箱:向乙方发出之通知:姓名:周小萌传真:010-85865517通知应视为于下列时间送达:(i)以亲自或快递送交者,于交付时;(ii)于合约地区内以挂号邮件交寄者,付邮后第2日;(iii)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者,确认回条收到之日期及时间。第十八条、其它一、除本合约另有约定者外,乙方不得将其于本合约中所取得之权利移转、让与、转授权或再授权予他人,但乙方因业务范围变更或结束营业,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始得而转让予关系企业;甲方有权将

13、其于本合约之权利之全部或一部转让或再授权予其关系企业。二、本合约条款取代所有签约前双方之口头及书面约定或协议。三、本合约之附件,视为本合约条款之一部分。四、本合约条款未规定事项,甲乙双方同意遵守相关法令规定。五、本合约如有未尽事宜,应经甲乙双方同意后以书面修改之。六、本合约所称之书面,系指一方有权授权之代表人所签署之文件。七、本合约所建立当事人关系是且应永远维持独立缔约人,本合约不得解释为:(i) 给予另一方权力管理或控制该方之日常活动或(ii) 当事人之间构成合伙、合资、共有或类似共同承诺之参与人。除本合约另有明文规定外,一方当事人未被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代表他方、作出拘束他方之任何声明或保证

14、或任何合约或承诺,或对他方造成任何义务或责任。八、本合约所称“乙方”系指“乙方()及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关联公司(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环讯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享有本合约之乙方权利,本合约生效后乙方告之甲方的其他关联公司亦不得享有本合约之乙方权利。第十九条、适用法律一、本合约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合约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二、因本合约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产生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若未达成一致,该争议将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二十条、本合约书正本壹式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甲乙双方及相关权利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转下页)立合约书人: 甲方: (签章)代表人: 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乙方: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签章) 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东区1208室邮编:100025西元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一: 曲名演唱者作曲作词词曲比例附件二、 本合约条款授权使用之内容(附件一所列曲目),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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