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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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行政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1事项类型行政确认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巴马县住建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巴马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巴马县政务服务中心184号。10办理时间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8-6212254监督电话0778-621957412设定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2、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13实施对象申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建设单位。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市级

3、/县级属地管理。15权限划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16行使内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4、。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共同划定。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

5、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报告、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

6、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23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24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26结果名称巴马县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27结果样本详见附件5。28办件类型限办件。2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30预约办理不可预约。3

7、1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32物流快递自取。33运行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1. 哪种情况下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分区划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35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

8、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36追责情形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37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

9、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4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高1.严格执行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管。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问责任人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低窗口承办人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中房管所所长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高分管局领导备注附件:1.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流程图2. 申请材料目录3.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空白)4.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示范文本)5. 巴马县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样本)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0、;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房管所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4个工作日)房管所负责人审核(限3个工作日)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

11、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59号)第三十三条原件否3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2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59号)第三十三条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59号)第三十三条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4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59号)第三十三条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人签章5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

12、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59号)第三十三条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6物业用房坐落平面图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59号)第三十三条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7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示意图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59号)第三十三条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2-3.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空白)巴马县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地址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 请 人办公地址联 系 人联系电话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坐落位置县(区) 街道办(乡、镇) 居委会 路 号 物业区域四至南 至北 至东 至西 至物业类型住宅 办公 商业 其他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非住宅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用房(附图)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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