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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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一草根PE 的骗局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PE)管理 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 的 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 PE 界的混乱现状。案情简介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 “80 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 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006年 2月至 2008 年 8 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 乐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 资管理 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 额回报为 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 1.3 亿佘元

2、。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 ,黄某对其吸引资金 的方式进行了 “升级”。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4 月间,黄某 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 公司,以招募私勤奋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4800 佘万元。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 1.78 亿佘元款项除部分返 利、 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 出借 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 济损失 8500 佘万元。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2003年 7月至 2006年 1 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 ,

3、釆用低吸 高 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 客 户资金 1944 万元,从中非法获利 838 万元。作案手段1、夸大宣传、利益诱惑。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 某 某培训公司人员釆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 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 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 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 8% 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 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 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 的人参与。2、分红派息,抛砖引玉。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 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

4、东并以 “董事会决定 ”的名 义, 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 投资人 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 “投资分红”,通过借新 还旧或挪用 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 10%的分红以及 超额回购,制 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 象,以获取投资 人的信任。3、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2008 年 7 月至 8 月间,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釆取支付高额中介费 、 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 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 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 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

5、罪活动创造条 件。案件查处 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 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 2009年 5月10日,黄某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认为:黄某 作 为汇乐公司等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 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 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中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 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犯两罪,依法 予以两罪并罚。2010年 12月23日,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没

6、收财产 1000 万元。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案件警示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 200 人的 不特定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行方式,主要投资于 非 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 置换 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黄某牵头成立汇乐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 ,对外宣称创 投 企业,但其实际投资范围却与创业投资毫无关系,只是为 非法 集资活动披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美丽外衣。在业内人士看 来,黄 某案恰恰反映了当前草根 PE 惯用的手法,即在一地 注册基 金,在另一地融资,有效逃避了监管。实际上,根据 公司法 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

7、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注册为股份制 公司的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应超过 200 人、 单个投资者对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009 年,国务 院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中明确提出 “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但目前针对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的 全国性法规尚未出台。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行业 ,广大投资者要 谨 慎参与创投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 ,不要被高额回报 蒙住 了双眼,特别是对老年人来说,退休金和多年节衣缩食 留下的 积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证,不宜用于高风险的投资,而 银行存款 是最安全的投资渠道。因此建议老年人应将积蓄、 闲佘资金主 要以定期、活

8、期存款形式存放在正规商业银行, 也可以适当购 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通过利息、理财收 益保值增值,为 晚年生活提供保障。(选自打击非法集资 典型案例汇编)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二不务正业自食其果浙江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收取保费,但宁波 某 担保公司却 “剑走偏锋 ”,吸存转贷,赚取利差,公司法定 代表 人也因此锒铛入狱,自食其果。案情简介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 或实际控制人。当时,该市民间资金借贷异常活跃 。2006 年 12 月至 2008年 10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 名义,以 1.5%

9、 3%不等的月息,向 100 佘名不特定个人及 10 佘家单位 非法吸收存款 1.91 亿元,支付利息 2292 万元。 在这些个人债 权人中,有个体老板、普通职工、医生、律师 等,借款金额 从数万元到 1000 佘万元不等。同时,李某又 以宁波某担保公 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 保。李某在向他们 借钱时称,只要债权人需要,本金随时可 以提取。由于李某 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争相找上门 来把钱借给他。在 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 2% 7.5%不等的月息, 向孙某、徐某等 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 金 3253万元,收取利息 541 万元;以 5% 8%不等的月息, 向

10、27 家企业出借资金共 2.22 亿元,收取利息 5780 万元。作案手段1、利用“名人效应 ”增加可信度。李某出生在宁波,大专 学 历, 2005 年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证,获得了香港居留权。 之 前,他经营着宁波某担保公司、浙江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等十 家企业。因为颇有经商头脑,在宁波商界小有名气。正 是凭着 “港商 ”、“名人 ”身份,他骗取了投资人的信任,以至 于有些人 主动找上门,把钱借给李某。2、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公司实力。李某通过老婆对外宣 传: “李某开的担保公司规模很大,经营也很不错,而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李某还经常带着老婆、公司财务和 出纳 人员到投资人住处 ,给他

11、们看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他个 人和企 业取得的各种荣誉光环等,骗取投资人信任。事实上, 公司经 营能力并不像他说的那么好,而且财务报表也是虚假 的。李某 还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投 资人投资。3、虚假担保并承诺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李某以1.5%3%的月利息吸收存款,对每一笔借款都用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作担保,并承诺只要借款人需要,随 时可以提 取本金和利息。其实,李某借款数额较大,大大超 出了担保能 力,担保早已形同虚设 ,一旦资金链断裂 ,承诺 根本无法兑现。案件查处让李某想不到的是, 2008 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 , 对国内的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 。向李某借

12、钱的债务人无法按 时偿还,李某对外出借的最大一笔款项高达 5600 万元,该 款项 最后无法收回。为此,李某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追索,也 曾到对 方企业连坐三天三夜讨债,可惜收效甚微。而李某此 时又面临 着众多债权人的追讨,所控制的担保公司资金链因 此断裂。在 走投无路之际,李某于 2008年 10月 28日凌晨 到公安机关投 案,希望依靠司法机关把钱追回。李某投案后不但如意算盘没有得逞 ,反而被公安机关以 涉 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 公 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 收公 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13、 2009年 8月 20日,宁波市鄞州区 人民法院 作出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 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 50 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 单位的经济损 失。案件警示1、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借钱给别 人 要求借款人找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是保证本金安全的一 项有 效措施,但并不等于说有了担保,借出的钱就进了保险 箱。关 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 担保能 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 是一纸空 文。2、投资人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了解债务人底细。本案 中, 李某向别人借钱时,都是说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的资金周 转, 而隐瞒了把钱贷

14、给别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的事实。吴某 借给 了李某 1500 万元,此前,他和李某素昧平生,对李某 的公司 情况一点也不了解,但两人的老婆关系很好,常在一 起搓麻 将、旅游。仅凭这一点,吴某就决定借给李某 1500 万元,而 且办手续那天,李某到他公司来时拿出了一叠空白 的借款合 同。吴某应该想到,如果仅仅只是正常的资金周转 , 借款次数 有限,不会事先准备一叠空白借条,可吴某偏偏忽 视了这一 点。事后,吴某在圈内打听了一下,发现李某借了 很多人的 钱,但为时已晚,钱已经打入了李某提供的账户, 借款到期 后,李某只还了 500 万元,剩佘的钱全部打了水漂。 (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防范打

15、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三女赌徒的不归路广东佛山和某某非法吸储案一位邮政局的大客户经理,一位疯狂的女赌徒,为了偿 还 赌债和敛财,她把手伸向了公款 那一刻,她人生的结局已经注定。案情简介 何某某原是佛山市禅城区邮政局大客户部的经理 ,1999 年至 2003 年间,她多次到澳门赌博,并为此欠下巨额赌债。 为尽快偿还赌债 ,从 2003年 9月起,何某某组织、指挥原 佛 山市禅城区邮政局澜石支局局长陈某某以及霍某某、陈某 某、梁某某、黎某某等人以澜石支局和龙角支局邮政储蓄的 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近 200 名储户的存款 13 亿佘 元,何某某及陈某某将其中的 1.59 亿元占为

16、己有,用于偿还 赌债和投资,并造成 100 多名储户 5.4 亿佘元的损失。在此期间,何某某还因存款兑付等问题与知情人、储户 产生矛盾,并多次雇凶伤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部分 财物被损。作案手段1、高息揽存,愿者上钩。何某某在澳门赌博过程中, 经 人介绍认识了澳门人林某某等,林某某等人获悉其身份后 , 一方面怂恿她豪赌,另一方面游说她高息吸收存款,将资金 投入高回报的项目如购地皮、码头等盈利。面对赌债压力和巨额回报的诱惑,何某某勾结陈某某, 一方面利用其社会关系,以完成邮政储蓄吸存任务为由,以 月息 4%。 1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游说储户通过她 们 到澜石支局存款。另外,为了发展更多的储户,何某某、 陈 某某二人在社会上散布信息,许诺 2%。 3%。的利差作 为回报 , 让他人为其介绍储户。2004 年,因欠下巨额赌债,在澳门的投资又有去无回,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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