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液销售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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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解铝液购销合同XXX公司 目 录第一条 产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3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3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4第四条 产品货款的支付与结算4第五条 质量保证5第六条 质量验收5第七条 运输与交付方式6第八条 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及产品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6第九条 违约及赔偿6第十条 不可抗力7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8第十二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8第十三条 通知9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9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9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10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10电解铝液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5年 月日在xxz签订:购货单位(以下简称买方):XXX公司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供货单位(以下简称卖方

2、):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铝液买卖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产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1.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电解铝液。1.2产品的质量标准,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参数为准,铝含量不低于99.70%(质量参数详见附件一)。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2.1 卖方从2016年1月1日起,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向买方提供铝液,具体每日供应铝液数量以卖方每周铝液平衡会确定的结果为准(每包铝液约重6.5吨)。2.2经双方同意,产品的重量均按如下方式确定:以卖方提供的重量证明书为准,磅差范围不超过3;买方如

3、对重量有异议,应在收到卖方出具的重量证明书之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重量证明书之日未对重量提出书面异议的,该批铝液的重量即按卖方出具的重量证明书确定。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3.1 产品的价格每日分别确定:铝液当日价格取铝锭(AL99.70)三地价格(广东南储有色金属现货市场、上海长江有色金属市场和上海华通有色金属现货市场)当日现货均价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价格。3.2 对于未达到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产品质量标准的铝液,铝液中铝含量低于99.7%时,买方有权不接受。如买方同意接受,铝液中含铝量每降低一级(0.1%),则价格在三地均价上降低 50元/

4、吨;若铝含量低于99.0%,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3 周六、周日的铝液价格按该节双休日之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三地价格现货均价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价格进行结算。3.4 凡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当日或连续3天及3天以上无三地现货价情况, 节假日期间铝液定价方式采用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和节后第一个交易日三地现货均价的平均价作为结算价格。3.5 三地市场当日现货均价的平均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位至元。3.6 双方确认:本合同中的价格为买方以现金(现金、银行存款)和卖方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结算产品货款,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付款方式。第四条 产品货款的支付与结算4.1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数量、价格,全额向卖方

5、预付产品货款(预付时,暂按预付当日三地现货均价的平均值计算预付货款),预付时间为每周五前将下周的铝液货款支付给卖方(逢节假日,则付款日提前),如买方遇特殊情况(节假日除外),不能预付一周铝水款,至少提前一天支付第二天的货款。 货款以现汇和不超过50的银行承兑汇票组成,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不超过六个月。4.2若买方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比例超过前述约定,由卖方按照当期卖方银行贴现利率计算贴现利息,贴现利息由买方承担,按季度结算。当按季结算买方支付的现汇超过50%,即视为买方满足了前述货款比例要求;如买方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加上现汇后,总金额超过了当季应付的货款金额则银行承兑汇票所多出的金额即转入

6、下月,作为下季预付款。4.3在卖方认可的情况下,买方可支付承兑期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超过六个月以上部分,由卖方按照当期卖方银行贴现利率计算贴现利息,贴现利息由买方承担,按月结算。4.4 甲乙双方以上一个月的25日至当月的24日止为铝液结算月,铝液确认完后,在每月25日后(不超过当月最后一天)卖方开具发票至买方。4.5 双方同意按月据实结算当月的全部货款,每半年核对一次双方往来帐。第五条 质量保证5.1卖方保证其向买方交付的产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第1.2条的约定。第六条 质量验收6.1双方同意以相同的抽样验收的方式验收产品,以卖方提供的质量检验证书为准。6.2买方应在收到

7、产品当日在炉内取样进行复验,若买方认为取样检验的结果与质量检验证书的品质规格不相符,应在接货当日向卖方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如买方未按前述约定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对卖方提供的铝液质量无异议。6.3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质量异议后当日给予答复,若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则实施联合检验,联合检验由双方各委派一名代表参加,共同在买方所在地进行,联合检验结果是最终的结果。如联合检验结果认定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联合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选择按照第3.2条的约定处理;如联合检验结果认定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联合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应无条件接收货物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6.4买方提出的

8、书面异议中,应当说明下列事项:1)合同编号、铝液派送确认单;2)产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形;3)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6.5如因卖方以外的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异议。第七条 运输与交付方式7.1由卖方负责将铝液运至买方在眉山的生产地点,短途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7.2 买方必须提供接受铝液的一切安全设备。第八条 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及产品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8.1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四川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相关方合同履行期间安全管理协议为准(见附件二)。第九条 违约及赔偿9.1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卖方存在如下违约行为,经买方合理催告后的一个

9、月内,卖方仍没有纠正违约行为,致使买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卖方没有按照铝液平衡会确定的铝液供应量向买方供应铝液。2)卖方交付的铝液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1.2条的约定,且在买方按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后仍未得到妥善处理。3)卖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买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行为。9.2 如果买方根据本合同第9.1条的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提出索赔,卖方应赔偿买方对未按约定供应的铝液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违约铝液的总货值(结算价格按合同第三条结算价格要求)的5%支付买方。如卖方突遇地震、雷电、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市场变化导致卖方停产或减产等因素,造成卖方不能按计划供应铝液则卖方不

10、承担违约责任。9.3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果买方存在如下违约行为,经卖方合理催告后的一个月内,买方仍没有纠正违约行为的,则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买方没有按照铝液平衡会确定的铝液供应量及时足额向卖方预付相应款项;2)买方没有按照铝液平衡会确定的铝液量接收铝液或者接收的铝液数量低于铝液平衡会确认的数量;3)买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卖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行为。9.4 如果卖方根据本合同第9.3条的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提出索赔,买方应对未按约定接收的铝液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违约铝液的总货值(结算价格按合同第三条结算价格要求)的5%支付卖方。如买方突遇地震、雷电、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市场变化导致买方

11、停产或减产等因素,造成买方不能按计划购买铝液则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 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亦包括在眉山铝硅工业园区内由于主管电力、天然气部门原因造成的园区内的停电、停气。10.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将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的时间以及该事件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等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供由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或文件。10.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另一方该事件的

12、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通知另一方。10.4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应的义务,并且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减少该事件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11.1无论本合同是否实际生效并履行,双方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尚未向公众公开的技术、商业情报和资料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11.2本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仍需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对方同意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11.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13、陈述、保证与承诺 12.1双方保证:1)将依据诚信、务实和负责的原则,尽双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使本合同的顺利履行。2) 在相关期间内,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从事任何对本合同履行造成损害的行为。3) 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并不违反双方各自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4) 其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5)其已获得了签署本合同的充分授权,有充分的权利和能力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第十三条 通知13.1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所有通知或联络事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至本合同指定的地址。如果以邮寄方式发送,则邮寄方应以挂号或EMS方式邮寄,另一方签收邮局回执后

14、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或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双方可以更改该地址,但必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方未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另一方发送至原地址视为送达。 卖方通知地址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四川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传真:028-38562570买方通知地址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XXX公司传真:028-xxx卖方营销部及买方采供部是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关权利义务的授权部门,代表双方对本合同项下产品发运、产品质量、交付数量、价款支付事项进行确认和处理。一方前述授权部门发生变动的,应向对方及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说明函或委托函。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14.1除

15、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因签署和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15.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5.2有关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16.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生效。16.2 本合同有效期根据卖方实际生产期确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17.1买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只用于买方生产,不得将其转售他人(包括买方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联营单位),否则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转售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转让、转卖、易货、赠与等方式,使得产品的最终使用人为除买方外的其它任何人。17.2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如下列任一单位或个人有对外销售电解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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