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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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本文通过介绍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容,结合作者对农业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为农业企业尤其是创新型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农业 企业 知识产权 保护 一、农业知识产权人类社会的财产大致包括三类,一是动产,譬如家具、汽车;二是不动产,譬如房屋、土地;三是知识产权,有时也称知识财产。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端于对工商业活动和文学艺术创作的保护。但是,随着农业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农业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尤其是现代生物技术的引入,使得农业企业逐步走向了高新技术产业,其智力劳动的比重和商业竞争的成分越来越高,因此,与之适应的知识产权规则也在农

2、业企业的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谓农业知识产权,就是人们依法对其在农业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和传统知识产权一样,农业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是其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根本特征。其次,农业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法律认可,即多数情况下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机关的审核批准,以确定该知识产权的范围并颁发相应的权利证书。另外,农业知识产权还具有专有性,即它可以排斥其他人对其不法侵害,一旦有人侵犯农业知识产权,权利人即可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最后,农业知识产权还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限制。具体而言,农业企业涉及的农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七种:植物新品种权;

3、2、农业专利权:包括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和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3、农产品商标权:包括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副产品、辅料产品等的标识性权利;4、农业商业秘密:包括植物育种方法、栽培种植技术、管理经验、营业数据、价格信息等;5、农业着作权:包括学术论文、计算机软件等;6、农产品地理标志,即原产地名称等;7、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二、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 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又称育种者权利,是最重要的农业知识产权之一。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迄今为止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制定了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实施保护,如德国;二是将植物新品种纳入到专利

4、制度中进行保护,如意大利;三是采取专利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如美国。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实际上采取的是第三种方法,我国专利法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由育种者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按照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应当依法经过申请、审查程序后,方可被审批机关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为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其中农业部负

5、责农业植物品种的受理和审批,国家林业局负责林业植物品种的受理和审批。依照条例规定,育种者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后,享有下列权利:生产权:即品种权人有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同时也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进行生产的权利。同时,条例第十、十一条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2、销售权:即品种权人有权将自己生产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投入市场、且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进行销售的权利。同样,条例对销售权也规定了例外,就是国家实施强制许可而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但强制许可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均应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另外,按照知识产权法的“权

6、利用尽原理”,品种权人将其生产或者其许可别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投放市场以后,其专有销售权即告“用尽”,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则不构成侵权。3、使用权:即品种权人有权将自己生产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当作生产用种或者当作食物、工业原料等,同时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具体而言,即是禁止他人将某一授权品种当作亲本材料,组配出另一品种并进行商业销售的行为。4、标记权:品种权人有在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授权品种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以及品种权内容的权利。5、许可权:品种权人有许可他人生产或者销售

7、其授权品种的权利。许可他人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转让权: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公告,转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需要经过审批。农业专利权专利制度是保护发明创造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推动人类社会科技进步的最重要经济制度之一。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几次修改,目前已日臻完善,其中涉及农业企业的有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和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8、两大部分。 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主要是指利用农业生物技术,结合核技术、光电技术以及常规育种技术,对农产品进行新物种进行塑造、快速繁育、高效生产以及品质改良所做出的发明创造。现代生物技术是当今发展最快的高新技术之一,21世纪甚至被称为生物技术的世纪,目前生物技术最活跃的应用领域是生物医药行业,但已有许多学者认为农业将是未来生物学应用最重要、最广泛的产业 。涉及农产品生产技术的发明大致包含以下几类:植物品种和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发明;其中既包括用传统生物学方法,也包括运用基因工程DNA重组技术或者现代杂交技术得到转基因新植物的方法。微生物菌种和遗传物质发明;其中,微

9、生物包括各种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和藻类等;而遗传物质包括基因、DNA、RNA和染色体等。微生物制品及其微生物学方法发明;其中,微生物制品是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者组织等经过加工制成,作为预防、诊断和治疗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疾病的免疫制剂。如疫苗、抗毒血清、抗菌素等。微生物学方法发明是指用微生物作为原料或者工具来生产生物制品的方法专利申请。获得生物体的生物学方法或遗传工程学方法发明;获得生物体的方法包括动物的繁殖或饲养方法,植物的育种或培育方法以及微生物的筛选、诱变或培育方法等。快速繁育以及自动化生产体系方法发明;即利用细胞全能性发展人工种子制造产业

10、;利用胚胎分割技术发展动物胚胎生产;利用动物激素转移技术加快畜禽性别鉴定等等以及在人工智能环境下建立全自动农作物生产体系的方法。上述新兴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均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构成了农业企业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2、 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农业生产离不开诸多的辅助产品,譬如农药、化肥和农机具等等,对于这些农业辅助产品所做出的改进或者新设计,完全可以在我国专利法现有框架下取得专利保护。农业生产辅助产品中可以获得专利权的有: 对农机具做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对农药做出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甚至用途发明; 对肥料做出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甚至用途发明; 对农副产品做

11、出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对农药、肥料以及农副产品的包装做出的外观设计。 农产品商标权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是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在21世纪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的时代里,商标已经从单纯的识别功能发展到对产品具有了表彰功能,商标已经成为代表商品的品质甚至文化的符号。如果说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农业专利权是农业企业保护自己的利盾,那么农产品商标权就是农业企业参与竞争的坚矛。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申请注册的商标,

12、应当有显着性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农业企业而言,除了农产品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外,农副产品、农产品加工品等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据国家商标局统计,截止到2004年5月,我国共有农产品注册商标约22万件,位居前五位的商品类别分别是:米、茶及茶代用品、非活水产品、动物饲料、种子。 由此可见,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农业企业认识到商标之于企业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根据我们对农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统计和研究中,农产品商标权纠纷也是最多的。农业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规定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该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13、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农业企业而言,保密的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植物新品种、新种质和新材料;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微生物菌种;试验过程中的栽培方法、试验数据以及繁殖材料等;研究开发阶段的技术诀窍、工艺配方和技术情报等等。保密的商业信息主要包括:与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相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模式、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财务报表、供销渠道等等。农业着作权着作权又称版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

14、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这表明着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不同,它无需申请、审查,是以“自动取得”方式获得。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人身权利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使用其作品的权利。在农业企业中,农业科技着作、技术论文、工程图纸、照片、图片等都属于农业着作权。按照我国着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本法所称作品”,因此,农业计算机软件编码程序也属于农业着作权。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 “地理标志”作为一类单独的知识产权

15、加以保护,该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由于地理标志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即与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传统工艺有关,所以保护对象往往是农产品和农副产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5年1月统计,自1995年开始受理证明商标以来,共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00多件,核准注册10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注册在农产品上 。目前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三种立法例。一是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如法国;二是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采取商标保护的模

16、式,如美国、欧盟;三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如瑞典等国家将伪造、冒用产地的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约束和制裁。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综合了上述三种模式,迄今为止,我国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其中,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保护制度,该制度利用现行商标制度中的规则,可以对地理标志起到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重新建立了一套以“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制度,强调了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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