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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工程部库房安全管理制度(一)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制定本制度。(二)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三)物品应分类、分垛码放。垛与灯距不应小于0.5米。(四)物品不宜码放过高,以免倒塌伤人。(五)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源开关应设在库房外,库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六)库房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七)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熨斗、电烙铁等表面炽热的电器。(八)库房内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带火种进入库房。(九)危险物品应设置专用的独立库房。(十)库房内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宿住人,库房内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十一)配备消防器材符合要求。(十二)库房管理人员,每天上、下班前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隐患时才能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