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化式装置通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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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化厂化式装置通用规定 1.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放开的建(构)筑物内。 2 .贮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以下醒目的标志: 贮槽:编号、名称、同意最小上空高度、同意最高温度; 塔器:编号、名称、同意最大压力、温度; 其他设备:编号、名称。 3.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收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4.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恪守以下规定: a. 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 b. 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c. 煤气放散管,应恪守GB 6222-86的有关规定。 5.拟放散的气体、蒸汽宜按品种分别

2、集中,并经净化处理后再放散。 6.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应设阻火器。 7.消费、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恪守以下规定: a. 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b. 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c. 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Omega;,兼作防雷的,应恪守GBJ57-83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处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8.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洁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扫洁净后应立即撤除。 9.甲、乙类消费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纳不燃或难燃保温材

3、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10.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治理,必须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1.不能自动调理液位的塔器,应设液封。 12.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紧密。 13.管式炉点火前,必须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 14.管式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停顿煤气供给: a. 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平安加热; b. 炉内火焰忽然熄灭; c. 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平安加热; d. 炉管漏油。 15.一切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四周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 16.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平安挡。 17.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必须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18.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 19.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四周,应设防护栏杆。 20.平安装置不全不同意启动的设备,均应设平安联锁装置。 21.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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