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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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2023 年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局部和有关其它 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底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 标准有肯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掌握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假设干行 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假设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外,其

2、余均执行本标准。以下各标准的废气局部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以下各标准的废 气局部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

3、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依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穿插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水泥厂执行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公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 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以及建设工程的环境影 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

5、的条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承受以下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肯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4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章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

6、织排放, 但在肯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一样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 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 除。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假设无法定手续, 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3.9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

7、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 (如车间、工棚等)。3.10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4 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以下三项指标:4.1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需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 值。该指标依据本标准第 9.2 条的规定执行。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污染源分为 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8、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 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制止、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 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6 标准值6.1 1997 年 1 月 1 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 1 所列标准值。6.2 1997 年 1 月 1 日起设立(包括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污染源)执行表 2 所列标准值。6.3 按以下规定推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6.3.1 一般状况下应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 期。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

9、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7 其它规定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四周 200 米半径范围的建筑 5 米以上,不能到达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 50%执行。7.2 两个排放一样污染物(不管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假设 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假设有三根以上的近 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 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 A。7.3 假设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

10、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 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 B。7.4 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 15 米。假设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需低于 15 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 7.3 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 50%执行。7.5 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掌握,一般状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 无法避开的无组织排放应到达表 2 规定的标准值。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 1 级。8 监测8.1 布点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

11、 按 GB/T161571996 执行。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 见本标准附录 C。8.2 采样时间和频次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 1 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 1 小时的采样猎取平均值;或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4 个样品,并计平均值。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承受连续 1 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假设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假设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 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12、。8.2.3 特别状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假设某排气筒的排放为连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 1 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2 个4 个样品,并计平均值;假设某排气筒的排放为连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 的要求采样;当进展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 求的限制;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 定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法执行。8.3 监测工况要求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视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 一样,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

13、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转变当时的运行工况。8.3.2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 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法执行。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 GB/T161571996 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局部执行。8.5 排气量的测定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展,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1996 执行。9 标准实施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掌握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掌握区的污染源,其二 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掌握标准。9.

14、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打算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视实施。 表 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 最高允许排放序排染浓度号气一物(mg/m3)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筒级(m)1 二120015 1.63.04.1氧(硫、二氧化202.65.17.7化硫、硫酸和其308.81726* 无组织排0.50硫它含硫化合物40153045放源上风向(监控点与生产)50234569设参照点,参照点浓度60336498下风向设监差值)704791140控点806312019090821602407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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