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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为加强瓦斯检查,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X)第10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瓦斯检查工每班要向通风调度室和矿调度室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要检查参数,低瓦斯矿井至少报二次,高瓦斯及以上等级矿井至少三次。(三)瓦斯检查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的,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室和矿调度室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1煤矿总回风巷或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75%时。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5时。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时。4.局部瓦斯聚积、煤与瓦斯突出预兆、自然发火征兆时。5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6.煤矿发生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四)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有权责令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五)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奖励。(六)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