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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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九局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程项目施工生产设备资源需求,规范租赁管理,提高自有设备利用率,控制机械使用费支出成本,对中铁九局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中铁九局机2010106号)、中铁九局设备管理补充规定(中铁九局机201284号)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就设备租赁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或“九局”)管内各单位从企业外部以经营租赁的形式进行设备租赁以及从企业内部模拟市场的形式进行内部设备租赁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 责第三条 中铁九局分管生产组织系统的副总经理是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工作的主管领导

2、。第四条 中铁九局机械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中铁九局设备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中铁九局的设备租赁工作;(二)负责贯彻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制定中铁九局设备租赁管理办法及制度;(三)负责定期发布九局设备租赁限价,并指导各子分公司做好其它区域内设备租赁限价的制定;(四)负责设备租赁企业准入资格的审核、登记及年度审核工作;(五)负责对租赁企业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六)负责搭建九局租赁企业资源及内部租赁资源共享平台,并监督实施。第五条 各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业务受中铁九局设备部指

3、导,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制定本单位设备租赁管理制度和设备租赁限价;(二)负责对本单位租赁企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负责租赁企业准入资格的核实与推荐;(四)负责组织租赁企业的考核及年审;(五)负责搭建本单位租赁企业平台;(六)负责组织租赁合同的评审;(七)负责审核所属工程队(项目经理部)租赁费的结算。第六条 工程队(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按照九局、子分公司制定的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拟定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并落实;(二)负责组织考察、考核、推荐租赁企业;(三)负责按要求选择租赁企业;(四)负责考核评价设备租赁企业资信与能力;(五)负责租赁合同的洽谈与拟定、评审;(六)负责租

4、赁设备台班的签认及租赁费的核定、结算与支付。(七)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出场调迁、进场检验,日常使用中的监督检查,针对设备工作质量、安全隐患、超标污染等进行监控,保障设备在使用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要求。第七条 九局指挥部有权对用于该工程的租赁企业所提供的设备能力及合作信誉进行考核评价,对有不良行为的租赁企业有权责成使用单位予以清退,并报九局设备部核实,由九局法律事务部将该租赁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第八条 相关部门对设备租赁的管理职责(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明确租赁机械施工内容和标准、对以工作量计价方式的负责核定工作量,负责结算数量的验收。(二)工程经济管理系统:负责项目机械使用费限额的核定,负责租

5、赁设备所用项目、单价、费用额度合理性的审查。(三)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租赁设备所使用的消耗材料的管理工作。(四)安质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租赁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环保管理工作。(五)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租赁费用的结算审核和支付。(六)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机械租赁合同范本的制定,合同评审及租赁相关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机械租赁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械租赁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第三章 内部设备租赁管理第一节 租赁站的建立第九条 保有施工机械设备的子分公司,要建立和完善自有设备租赁经营体系,成立独立核算的租赁站。第十条 对于专业公司和设备保有量较少的公司,原则上可不单独设立租赁

6、站,由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对管内设备进行调配使用。第十一条 推行内部市场化的租赁经营方式,以现有通用重点设备资源为基础,进行管内统一经营使用,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对内、对外租赁和维修、运用、保养。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租赁站的组织机构,其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主要岗位为站长、设备技术(兼物资)、核算(兼管库)、财务、劳资、综合等),维修操作人员根据保有设备种类和数量自行配备。第二节 内部设备租赁方式第十三条 工程队(项目经理部)有设备需求时,先行提报计划至租赁站,租赁站就自有设备进行调剂,根据工程情况合理配属,如无法满足,由租赁站提报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九局内租赁还是外部租赁。

7、严禁在自有设备闲置情况下租用外部设备。第十四条 工程队(项目经理部)租用租赁站自有设备,由租赁站与工程队(项目经理部)签订内部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时间、租赁单价、维修保养、操作司机配备等双方责任和义务,作为设备使用和结算的依据。第十五条 工程队(项目经理部)严格依据设备内部租赁合同进行台班签认。施工现场负责人要统筹安排,尽量减少设备占用时间,提高设备利用率。第十六条 内部租赁费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由子分公司财务部门转账。租赁费用由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支付给租赁站,支付比例不低于结算额度的80%。第十七条 租赁站派驻操作司机的设备,由租赁站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未派驻操作司机的设备,工程队(项目

8、经理部)应负责对其使用、保养等日常管理。第十八条 设备内部租赁价格要严格执行九局、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下发的内部租赁限价标准。第十九条 租赁站要提高设备质量和服务保障能力,利用规模优势有效控制成本,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核算上要实行市场化模拟运作,价格和服务相对社会资源要做到明显优势。第二十条 九局设备部组织各租赁站搭建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常规设备在全局范围内市场化共享。第二十一条 九局内子分公司之间的设备租赁比照内部租赁管理,不受资格准入条件限制。第三节 租赁站核算第二十二条 租赁站要建立健全单机核算体系,保证设备运行经济效益。第二十三条 常规通用重点设备必须实行单机核算,其它具备条件的设备可陆

9、续推行单机核算。第二十四条 各租赁站要建立单机核算台账,核算周期按照月份划分。第二十五条 每月对核算结果进行分析,对核算期间内实际收入金额与支出的各项费用进行比较,将费用节超同操作和管理人员绩效挂钩,针对节约与超支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六条 单机核算由租赁站负责人牵头,租赁站的设备、物资、财务等部门参与,共同进行。第二十七条 单机核算要求各项原始记录齐全、准确,签认及时、有效。第二十八条 租赁站可在单机核算的基础上推行基于主机司机负责制的单机内部承包制度,充分调动作业层面的积极性。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在租赁站建设起步期要给予政策支持,在成本摊销、资金拨付等方面进行扶持,避免租赁站将初

10、期较大的运营成本转嫁项目,政策扶持一直要持续到租赁站实现规模经营,进入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第四章 外部设备租赁管理第一节 准入资格管理第三十条 租赁企业资格必须合法。租赁企业必须具有“两证一照”,并在有效期内。“两证一照”是指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改增”后的租赁企业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第三十一条 租赁企业租赁设备必须合法。租赁企业用于租赁的设备必须是合法取得,未达到报废年限,法定检测合格,技术状态完好的设备。第三十二条 租赁企业准入必须合规。按照租赁企业集中准入管理的要求,九局对租赁企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所有参与中铁九局设备租赁活动的租赁企业,必须在九局统一

11、办理准入资格手续,取得合格租赁企业准入资格证后,方可在九局范围内参与工程项目设备租赁。第三十三条 租赁企业必须具备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信誉和能力。各单位在引进租赁企业过程中必须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考核,分批次、有计划、有重点的引进,宁缺毋滥,控制准入质量。第三十四条 必须建立实地考核考察制度。各单位向九局推荐准入的租赁企业必须派专人进行实地考察租赁企业的真实性,并执行“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五条 每年十一月十日前九局设备部根据中铁九局施工项目和自有设备确定下一年度拟外租设备的目录并下发给各子分公司。第三十六条 根据设备目录,各子分公司向九局推荐候选租赁企业,并于每

12、年十二月十日前填写施工设备合格租赁企业推荐表(附件1)上报中铁九局机械设备部。第三十七条中铁九局机械设备部按照候选名单向候选租赁企业发出邀请通知,要求候选租赁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租赁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3.银行资信证明;4.企业简介和主要租赁设备目录及主要技术参数;5.经正常年审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6.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上次使用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原件(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7.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8.相关的企业资信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获奖证

13、书等有关文件的原件(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9.近三年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设备租赁业绩资料,包括合同(首页及签字盖章页)及用户评价意见等;10.近三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八条 九局设备部负责组织对子分公司推荐租赁企业进行评价,参加评价的有法务部、工管部、安质部、工程经济部、财务部、劳资部、纪检部、子分公司设备部等部门,对评价合格的租赁企业纳入九局合格租赁企业名录。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发布合格租赁企业名录。各单位推荐准入的租赁企业经九局审批合格后,于每年一月发布,凡未进入该名录的租赁企业,各子分公司不得租赁其设备。对当年合格租赁企业名录内未涵盖的设备及租赁企业,各子分公司确有

14、需要时,由子分公司比选、推荐,由中铁九局机械设备部负责组织按照前述程序进行补充评价,评价合格的经中铁九局主管领导审批,纳入年度合格租赁企业补充名录。第四十条 为保证租赁设备的质量和获得优质服务,设备的合格租赁企业按九局施工区域分布控制,同一区域同类设备的合格租赁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家。第二节 租赁设备选用管理第四十一条 必须从合格租赁企业中选用租赁设备。各单位在选用租赁设备时,必须从中铁九局合格租赁企业保有设备名录中进行选用,没有列入合格供方名录的拟使用供方,应按准入程序先申报办理准入手续。第四十二条 必须由子分公司搭建租赁企业选用平台。各工程队(项目经理部)选用设备,要在子分公司搭建的设备

15、租赁选用平台上,通过市场化选用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的选定,租赁价格不得高于九局或子分公司发布的地区租赁限价,确保选中设备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第四十三条 必须严格选用纪律。子分公司在组织选用设备租赁时,要客观、公正、科学的做好竞争工作,并保存好选用记录;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选择的设备租赁供方,经查实后必须取消其租赁资格。第四十四条 必须杜绝领导干部违规介绍租赁设备。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向工程队(项目经理部)推荐使用租赁设备。第四十五条 必须杜绝企业员工以及亲属、利益关联方的自有设备在九局内部工程使用。 第三节 考核与年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程队(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九局各级设备管理单位要定期对使用的租赁企业进行考核评价。(一)工程队(项目经理部)每月要对租赁企业履约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限期整改;年末,要依据租赁企业年度履约及问题整改情况,形成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报子分公司设备部备案。(二)子分公司每半年要对租赁企业出租设备种类、技术状况、特种设备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形成考核报告,于每年十二月一日前报九局设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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