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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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关于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 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 的房屋。下文是关于安置房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 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 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

2、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 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 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 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五条 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 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

3、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 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六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 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 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 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 设等部门落实。第七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

4、部门 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第八条 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 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 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 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 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 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第九条 动迁安置房建

5、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并将房地产开发企 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招 拍挂文件容。第十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 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财务成本、开发单位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等 组成。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 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区、 县政府审核确定。建房协议价格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核程 序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区

6、、县规划土地部门应当与取得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动迁安置 房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第十二条 签订出让合同时,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 协议书,其中属于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还应当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鉴证。第十三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 的技术规、标准。(二)住宅以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左右的 2 室 1 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 50 平方 米左右的1 室1 厅

7、或者2室户,也可以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 1厅。用于 农民动迁安置的住宅,房型设计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三)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以满足家庭基本居住 生活要求。(四)符合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保要求,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用技术的应用。 第十四条 市或者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在审批动迁安置房建设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总体设计文件时,应当征询同级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意见。第十五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并与 动迁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第三章 供应和使用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

8、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动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各 区、县自筹房源等情况,按照全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总量的一定比例, 编制市属动迁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所需房源列入市属动迁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的,由项目所在区、县 的有关部门向市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用房申请,经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筹供应房源。区、县动迁安置房供应计划的编制、用房申请及批准,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 执行。第十七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 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动迁安置房基地开发进

9、度、拟供应房屋的交付 时间等因素,按照基地周边普通商品住宅近期实际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适时确定。区、县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第十八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 局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后纳入财政专户。按照“聚焦基地、综合平衡、统筹使用”的原则对 差价实行全市统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结合基地具体情况拟定使用方案,经市发展改 革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动迁安置房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 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

10、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 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 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 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 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 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第二十条 预(销)售合同签订后,动迁安置房的购房人应当持“供应单”和市房地产 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到动迁安置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11、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第二十一条 动迁安置房的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动迁安置房”。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动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应 当在相应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注记“动迁安置房”。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动迁安置房的买受人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明书、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第二十三条 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 年,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 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由原安置区、县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除 外。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市保障性安居用房建设、供应的需要,经市住

12、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 同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动迁安置房可以转化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五条 因区域动迁安置项目调整、不适应动迁安置需求等因素,造成部分动迁安 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以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指定的机构收储,用于普通商品房等。区、县 动迁安置房的收储,由区、县政府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市属动 迁安置房的收储,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动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的收储价格,一般按照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确定。供应价格由 收储价格、收储相关税费、物业服务费、财务成本等组成,其中,区、县动迁安置房供应价 格由区、县政府确定;市属动迁

13、安置房供应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规定程序确定。市或者区、县政府指定的收储机构应当设立房源收储的资金专户和台帐,并接受同级住 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和审计。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本办法施行前以配套商品房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二:常熟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城区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征收(搬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围房屋征收(搬迁)项目的安置房规划、建设和

14、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安置房是指政府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安置人定向提供的政 策性商品房,属保障性安居住宅。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安置房建设计划、方案编制、供应、管理、建设资金 筹集、成本归集等工作。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制定城区安置计划和安置房调配方案,会同属地政府提出安 置房的套型结构方案;核定被征收人依规定可安置商品房的套型、套数、面积,以及与安置 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履行安置房价格管理职能,依法 查处开发建设单位价外收费或违规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市规划局负责安置房的规划选址、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方

15、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审批。市国土局负责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以带方案挂牌 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并审批相关用地手续。市住建局(房管处)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全程监管及项目交 付验收等;负责办理权属登记、安置对象监管和协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各阶段投资评审和资金使用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全程跟踪审计或审计监督。市监察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全过程和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 查,及时处理各职能部门的违规行为。第六条 市工商、公安、税务、水利、环保、民政、民防、信访、司法、水务、供电、 电信、银监等其他部门各

16、司其职,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和配合工作,全力保障城区安 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计划第七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局会同市房屋征收办、土地储备 中心以及属地政府编制城区房屋征收(搬迁)安置专项规划,并形成城区安置房建设中期 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相关部门执行。第八条 根据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机制的实施意见,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 房屋征收办将安置房项目报市发改委,并列入“规划项目储备库”或“备建项目储备库”。第九条 依据城区房屋征收(搬迁)安置专项规划,结合城区房屋征收(搬迁)年度计划、 城区安置需求和备建项目储备库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于当年10 月份编制下年度安置 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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