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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报批的规定 1、组织学生户外活动要把安全问题放在首位。确实需要进行户外活动的,必须履行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 2、在校园内正常的体育课、课外活动课不属于此类。 3、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确需组织学生实施出游、参观等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持有组织方案,且方案中要有活动目的、组织办法、目的地、活动时间以及保证安全的措施报学校审批。未经审批擅自行动的,发生安全事故,由组织者承担全部责任。 4、户外活动目的地在校外附近,由学校安全教育领导小组审批;户外活动在离校稍远的,须经学校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确定。户外目的地镇级以外的,学校必须呈报教育局批准 方可实施。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梁园学区中心学校 2011年3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