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教师“一票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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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教师“一票否决”制度 教师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恪守师德规范。对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模、评优、职称晋升资格,教学质量考核不得评为三、四级,师德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一条、体罚学生造成后果的;第二条、不服从分工和安排的;第三条、间离同事关系,闹不团结的;第四条、全期旷工超过1天、事假超过5天、病假超过15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0次的;第五条、镇内调考单科成绩按最新结算方法计算仍不达标的,全县抽测居乡镇后三位的;第六条、不能完成学校分配的指令性任务的(如招生等);第七条、民主测评满意率低于80%的;第八条、对不能按时参加妇检、上环、各种合同的签订、各种证件上交及违反计生政策的;第九条、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操作行为的;第十条、因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第十一条、参与赌博造成影响的;第十二条、乱搞两性关系的;第十三条、组织或是动员学生乱征订教辅资料的;第十四条、在县级检查、视导中被通报批评的;第十五条、在县级考试、竞赛、考核、检查中居于全县乡镇后四位的。第十六条、越级上访,制造不稳定行为的;第十七条、有财务违纪违规行为的、乱收费行为的;第十八条、有违反社会综合治理、党风廉政纪律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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