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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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解决我院在工程设计中面临的业主迟付、拖欠、拒付工程设计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我院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设计款及清理拖欠工程设计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我院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本院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工程设计账款是指根据各类勘察设计工程合同(协议)约定,本院应收取设计工程委托方(业主)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各类保证金、人工(劳务)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 拖欠设计费用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

2、条 本院各部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项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工程设计应收款,处理因拖欠设计账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工程设计账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设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经营部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院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 全院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清欠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主管部门独立负责,又有财务、法律、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和项目对应的生产部门,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有条件可建立业主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第三章 责任制度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

3、表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院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工程设计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场经营部对清欠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职责。按照合约规定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条件,及时监督工程设计款回收,控制拖欠工程设计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 第九条 部门责任1、 院清欠办负责本院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工程项目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4、2、 市场经营部、各项目设计部门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工程验收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及时清理工程资料,提供有效证据,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3、财务资产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工程设计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工程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业主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市场经营部沟通,参与实施清欠中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发生拖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业主(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协助办理工程决算。 5、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

5、中要及时提供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来往文件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7、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院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第四章 清欠原则 第十条 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部门调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对

6、拖欠工程设计款的项目,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业主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业主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 对于业主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业主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业主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我院权益。 第十二条 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在设计过程和历史遗

7、留拖欠工程设计款项目的资料。建立应收工程设计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我院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五章 防欠措施 第十四条 注重市场调研、业主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承接工程项目评估审批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工程经营质量。 第十五条 坚持采用国家主管部门或是行业内颁发的最新版示范合同文本,强化工程进度款及单位工程中间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工程设计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工程设计款结算方式、返还各类保证金的合理期限。

8、第十六条 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及合同要求。对业主、客户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业主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 第十七条 强化全院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 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业主未按合同付款,或工程设计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后续设计工作,及时化解拖欠风险。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阶段工作完成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工程设计

9、款或对工程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交付后续设计工作成果。 第二十条 对垫资和带资承包、为业主提供担保、接受延期支付条件等易产生拖欠的经营行为,要按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强化承包工程中投资行为管理的规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债务管理制度等从严管理和控制,有效防止经营方式失当而产生的工程款拖欠。 第二十一条 大力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我院系统的工程项目数据库、业主信用信息库(包括电网公司、各供电局、房地产开发商、政府单位、材料商、供应商等信用资料),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

10、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部门责任。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市场经营部门前期工作失误、业主信用失实等造成工程设计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各清欠项目责任人清欠工作的责任追究。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由院清欠小组负责核定清欠工作总指标。各部门负责核定各环节责任人的清欠工作指标。 第二十六条 本院应与部门负责人签订清欠责任协议,根据协议按回收比例对责任人进行奖罚。奖励额度内的奖金分配权在市场经营部项目直接责任人。 (一)奖励办法1、根据院清欠办制定的清欠责任目标

11、,核定后落实到市场经营部项目直接责任人。2、凡完成清欠指标的个人,按拖欠账龄及清欠难度确定相应比例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方案由市场经营部按正常审批流程申请。拖欠账龄在年及以上的,提奖比例如下:市场部人员按照清欠回收金额的3%-%计提;市场部以外人员按清欠回收金额的5%-10%计提。拖欠账龄在1-年以内的,提奖比例如下:市场部人员按照清欠回收金额的%-%计提;市场部以外人员按清欠回收金额的%-%计提特别难回收的清欠个案,具体提奖比例由院清欠小组结合清欠难度确定;采取诉讼方式清收欠款的,其提奖比例相应下浮。奖励方式任选一种:奖励方式一:按清欠奖励的比例提成,但是清欠费用由财务部控制;奖励方式二:固定总

12、额,清欠费用含在清欠奖励总额内,清欠款项到达院指定账户后,一次性付清。3、将清欠工作指标纳入员工考核体系,完成指标的情况将成为员工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二)处罚办法1、市场经营部主管负责人未按规定完成全年清欠工作任务,工作布置失当,清欠工作落实不力,按下列比例扣罚相关全年绩效奖。全年清欠工作实际完成额/率50%以下50%80%80%90%扣罚金额2000元500-1000元500元(三)具体的分配方案1、由财务资产部控制清欠费用,市场经营部核算清欠项目的奖惩费用并确定划分比例;2、各奖惩对象的划分比例由市场经营部核算确认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并报院长批准后执行。第八章 清欠制度建设 第二十七条 对

13、经过努力回收无望的拖欠工程设计款或经过诉讼判决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在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本院组织财务资产、清欠办、监督审计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核销意见,并按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按有关财务制度应核销的拖欠工程设计款,若仍有回收希望,可按照“销帐不销案”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报告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诉讼备案、处置清欠资产、核销呆坏账以及统计报表等审批、报告制度,对各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院建立清欠工作监督约束机制,注重部门之间、个人之间责任制衡关系,实现制度监督。 第三十条 各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要充

14、分发挥和履行监督、保护、惩处和教育的职能。对工程设计款回收、债务追索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乃至腐败行为严加惩处。对触犯刑律的应及时送交司法机关查处。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场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案:一、成员的确定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

15、名),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师。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何违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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