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64827483 上传时间:2023-08-27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2.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保护票据动态安全 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票据流通,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进行,特 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 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票据在频繁的经济交往中 越来越重表现出极大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它不仅有利于加速资金的周 转和循环,促进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使市场主体的交易变的更为迅 捷,而且还大大降低了人们携带巨额资金进行交易的风险。但是我国 的票据活动恢复开展起步晚,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理论研究,都还 有不完善和不令人满意之处,加之我

2、国现行民法体系对于动产善意取 得制度存在有运用范围过于狭小的问题,也影响了我国在理论和实践 方面对票据善意取得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并且现代各国票据立法 的共同价值趋向突出体现在注重票据流通、促进交易进行,对当事人、 特别是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上,因此,对我国票据法上票据权利 的善意取得的研究就较高的价值。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中的重 要制度,对保护票据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票据流通,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进行,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各个 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一、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最早源于1882年的英国票

3、据法。该法第 29条第1款规定:“善意持票人是指根据下列条件取得汇票之持有 人,且该汇票票面完整并合格:(1)在汇票预期以前成为持有人,汇 票曾有拒付通知而该持票人并不知情;(2)持有人是善意取得汇票要 求对价的人,并且在受让该汇票时,对于让与人在汇票所有权上的任 何瑕疵概不知情。”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个持票人符合本条规定的 全部要求,他就拥有为流通票据持票人所具有的全部权利,特别是有 权不受所有前手权利的约束以及影响前手诸持票人的其他权益的约 束。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采取了与英国票据法基本一 致的规定,即在法典中直接正面明确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且1984年 的香港票据条例更是全盘沿袭了英

4、国票据法第29条的规定。 日内瓦统一法系各国票据法是从条文规定的反面解释中确认了善意 取得制度。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票据 不论曾因何种原因丧失时,依前项规定取得权利之持票人,除有恶意 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放弃票据之义务。”此项规定的反面解释,即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1933年的德国票据法第16条第2款、1935 年的法国票据法第120条第2款、1934年的日本票据法第 16条第2款、我国台湾票据法第14条第1款都有类似规定。我 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 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 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

5、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 据权利。”对于该条的解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多数学者认为, 第12条是关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但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我 国的票据法并未明文规定善意取得。本文笔者同意前一种观点, 第12条虽然没有从正面直接规定票据的善意取得,但是依该条的反 面解释,如果持票人是善意受让票据,就可以取得票据上的权利。所 以该条文实际上肯定了我国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且无 重大过失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原持票人本来享有票据权利,是合法票据权利人, 只是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

6、持有票据。最后持票人是通过合 法手段取得形式合法的票据,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这样就形成 了原票据权利人与最后持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在现代商品经济社 会中,票据以其独特的支付、汇兑、信用等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 作用。票据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 得制度,一项本来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制度,被我们借鉴到了 票据法中,以适应票据流通的需要,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保障当事 人,特别是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各国,凡是制定票据法的国 家,均将这一制度规定在各自的票据法中。(二)票据善意取得的内容实行票据善意取得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 易安全,充分发挥

7、票据的功能。票据善意取得之所以成立,其基础在 于票据权利与票据这一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使得票据具有了类似于 “物”的动产性质;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实质,贝U在于以牺牲真 实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来消除票据受让人在权利取得上的瑕疵,从而 使票据受让人不仅在形式上成为票据权利人,而且在实质上也成为票 据权利人。如果将审查票据前手人的合法性作为票据受让人的义务以 及取得票据权利的条件,不仅使受让人背上了不公平的负担,还会直 接影响到票据的流通性这一存在的本质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 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的票据法制度。票据的特点在于流通, 票据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能够频繁地转让。可以说票据转让是

8、票据 制度的核心。离开了转让,票据就失去了其作为票据的特点,票据制 度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在票据转让流通过程中,由于诸多纷繁复 杂的因素,受让票据的人往往并不知道转让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 也很难要求他去逐一辨别查明。如果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不 是票据上的真正权利人,在转让完成后,因无权处分行为使转让无效, 要求受让人返还票据,则使受让人产生不安全感,在票据流通的过程 中,随时担心交易的安全,以致于不敢接受票据,这必然阻碍票据的 流通。相反,如果依法确认善意受让人能够即时取得票据,则能消除 受让人的后顾之忧,放心大胆地受让票据,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从 而充分发挥票据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

9、用。二、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分析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取 得人的利益,因而对于票据持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应该加以严格 限制。否则,持票人有可能滥用此项制度,从而损害原票据持有人的 合法利益。构成票据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我国票据法没有作 出明确规定。国内学者解释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学说:(一)二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两项要件一一主观要件 和客观要件。票据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是受让人必须为善意且无重大 过失。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受让人需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 据,且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二)三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项要件。包括:1

10、、须受让人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2、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 让方式取得票据;3、取得票据之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三)四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四项要件。包括:1、 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2、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 票据;3、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4、必须是付出相当代价而取得 票据。(四)五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五项要件。包括:1、 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 据;3、在票据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4、受让人须善意且 无重大过失;5、须给付对价。(五)笔者观点笔者基本赞同五要件说,认为构成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

11、 件:1、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的人手中取得票据所谓无票据处分权,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为无票 据权利亦无处分权;二为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第一中情形比较常 见,但法律对此无处分权人,仅局限在持票人的前手,至于其间接前 手则不问。第二种情形为让与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综上所述,笔者将票据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条件,归纳为“前手无票据 处分权”。2、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仅指背书而言,未以背书取得票 据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例如,通过税收、继承、赠与、公司 合并、破产清偿、普通债权转让等方法取得票据,即使取得者为善意, 亦不能发生票据权利的善

12、意取得。此时取得者的票据权利,不发生对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其直接前手的抗辩事由 对抗取得者。3、在票据上要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票据债务,是发生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效果的保证。在票据关系 中如果没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票据债权也就无法成立了,因 为依据民法、债权具有相对性,缺少了债务人,当然没有债权人的存 在。另外根据外观主义,善意取得的效果归属于以自己的行为“惹起 外观存在“的人,如果没有可归责之人,也就当然不发生善意取得的 效果。4、受让人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一方面,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若存在恶意,就不得享有票据权 利。在票据法理论及司法实务中,对于是否构成恶意主要

13、有以下主张: 一为共谋说,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对于无权处分票据行为有共谋;二为 故意说,即受让方取得票据,有损害原持票人的故意;三为明知说, 即受让方明知转让方为无权处分人,仍受让票据。笔者认为,共谋说 与故意说都是以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无权处分票据这一事实为前提,而 实际上只要受让人明知转让方为无权处分人,一般情况下,他就会得 知必然有一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他如果仍然 接受票据,即使主观上不存在与转让人共谋或故意损害原权利人的故 意,但仍然是明知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而置之不顾的行为。如果确认 恶意的标准时,不仅要求受让人“明知”,还要附加“共谋”或“故 意”的条件,显然对于原权利人

14、过苛,而对受让人过宽,有失公正。 有鉴于此,应当把“明知”作为确定恶意的标准,即只要受让人明知 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均为恶意。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2条采用的正 是这一标准。另一方面,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虽无恶意,但存在重大 过失,也不得享有票据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中,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 般过失和轻过失而言的,是指当事人对于某一损失的发生欠缺一般社 会公众应当尽到的起码的注意,即普通社会成员能够注意到而当事人 没有注意到。我国票据法没有关于何为重大过失的解释,一般票 据法专著也很少涉及。理论上一般认为,票据取得人只要尽一般人起 码的注意,稍加分析即能发现无权处分的情形,但取得人没有注意到, 即为重大过

15、失。笔者认为,在票据法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上,应当采用 更为具体的标准,即根据我国目前票据交易中通行的最为基本的常识 和规则,确立一些具体的要求,当事人如未按这些要求去做,即为重 大过失。5、须给付对价我国在票据法中引入的对价的概念是在我国其他基本法上绝无 仅有的。源于英美法系的对价,在英美法中占有相当重要又复杂的地 位。一项合同是否有效必须有赖于“对价原则”是否支持,因为根据 这一原则,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没有对价支持的合同是不 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 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付出相当 代价,是指取得票据时向让与人支付了或提供

16、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金 钱、实物或劳务,也就是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等价有偿的原则。因此, 对价,即为让与票据时之代价。不相当对价,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的 金额和为取得票据时所付出的代价差别较大,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如 果两者差别不大,则不能认定没有付出相当对价。如果无权利人将票 据无偿赠与受让人或受让人象征性地付出与票据金额相差悬殊的代 价而取得票据,那么,该受让人享受该票据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即票据债务人所能对前手行使的抗辩,也对抗该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仍可持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只是其票据权利在量上已受到了限制。需指出的是,该受赠人取得票据,虽未付出对价,或不相当之对价, 但当其将该票据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 保护。三、票据善意取得和民法上物的善意取得之关系的分析(一)民法上物的善意取得的概念物的善意取得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