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监督角度论罚金刑适用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64824440 上传时间:2023-06-13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法律监督角度论罚金刑适用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从法律监督角度论罚金刑适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法律监督角度论罚金刑适用(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从法律监督角度论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 刑法对某些罪名的罚金没有具体的数额幅度规定,因此给了法官一 定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作 出的刑罚有权实施监督,对于罚金刑适用失当的判决应当合理抗 诉。但笔者认为对罚金刑实施法律监督时,更应当考虑罚金刑是否 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政策和罚金刑的立法趋势。以下笔 者就个案的评析来分析该案中罚金刑的适用是否合理。一、基本案情1、2010年 4月某日,被告人胡某在某市区乐购超市,以购买电 脑为由,采用要求看报价单而将销售员段某支开的手段,窃得价值 4313元的笔记本电脑 1 台,后胡某将电脑藏于乐购超市仓库他处, 并于数日后将电脑窃离乐购超市。2、2010年 4月某日,被告人胡某、谭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 胡某从乐购超市电脑专柜盗窃 1 台电脑给被告人谭某。同日,被告 人胡某用事先获取的钥匙打开专柜内的 1 台联想电脑锁。4 月21日, 被告人胡某将上述价值 4125元的联想电脑 1 台从乐购超市电脑专 柜窃走,并交给被告人谭某。后因电脑没有电池并有密码锁住,被 告人谭某将电脑退还给胡某,被告人胡某转手将电脑卖给寇某。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 元;谭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二、分歧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