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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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范文_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第_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2、主要负责人;(三)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四条下列情形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约谈要听取当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_进行。第七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

3、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_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部门)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范文(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认真执行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第_号)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及时对安全隐患、事故进行整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事故约谈是指_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对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进行的约谈告诫。第三条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2、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被约谈对象应在指定地点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谈。第四条下列情形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领导主持约谈:1、对监理单位或南(北)区

5、指挥部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拒不整改的;2、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3、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约谈要听取被约谈人关于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材料。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下列时间进行:1、事故发生后,抢险基本结束后三天内;2、下发律师函后一周之内;3、同一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三次时。第七条约谈程序:1、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通知采取文件或传真的方式。2、约谈时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6、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3、被约谈单位在约谈后一周内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书面呈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上报_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违约责任。第九条本制度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范文(三)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令第4_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

7、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三)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四条下列情形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认

8、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约谈要听取当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第七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_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部门)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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