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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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鱼塘租赁合同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为发展凤凰村集体经济,乙方以公开招标方式投得本村土名:“楼脚塘”鱼塘的承租权。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租赁“楼脚塘”鱼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标的:“楼脚塘”鱼塘面积约5300平方米。二、租赁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共6年。三、租金及缴交办法:租金为每年人民币2600元(大写:贰仟陆佰圆整)。合同期内总租金为15600元。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交清2023年租金2600元。以后乙方在每年的公历1月1日前交清当年租金,即先交租后使用。如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应付租金金额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乙

2、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五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鱼塘土地及一切设施(包括水电)并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四、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为3000元(叁仟圆整)作为本合同的履行保证金。如租赁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租赁期满,在乙方付清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并按约定标准将鱼塘及周边土地返还给甲方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五、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清楚鱼塘及周边土地上建筑物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门窗、大门、铁棚、水电设备、照明线路等,乙方同意按此现状接收。六、租赁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经营过程所需的用地报建、工商、税收、水电报建等费用,均由乙

3、方自行负责,甲方只协助提供现有资料给乙方,不承担任何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七、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用鱼塘及周边土地,甲乙双方必须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不作违约处理,乙方就在接到甲方关于征收的通知后30日内将土地交还给甲方。国家补偿的土地补偿款、鱼塘补偿款、现有房屋铁棚等设施补偿款(含构筑物树木、青苗)归甲方所有,租赁期内由乙方新搭建的房屋铁棚补偿款归、生产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八、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经营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九、租赁期内,乙方应守法经营,安全生产。如发生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十、租赁期内,如鱼塘及周边土地上建筑物的门窗、大门、铁棚、水电

4、设备、照明线路等发生损坏的,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十一、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如乙方在鱼塘内从事违法活动或违法经营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十二、租赁期内,乙方不准在场内燃烧、制造有害人体健康或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否则造成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负责赔偿和承担一切责任。十三、租赁期内,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率费,由违约方承担。十四、租赁期满返还的鱼塘及周边土地的标准:1、乙方已结清与鱼塘及周边土地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并将电表户、水表户归还给甲方。

5、2、鱼塘及周边土地内所有建筑物及水电设施没有拆除和损毁包括乙方在租赁期内新搭建(如有,乙方须照价赔偿)。3、乙方把租赁鱼塘内的一切杂物清除。4、树木青苗等农作物不能毁坏,不能占用鱼塘四周的集体用地。甲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回乙方所交保证金。十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没收保证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收回租赁物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1)未按时交付租金和保证金;(2)拖欠租金超过十五天;(3)拖欠工人两个月工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动租赁物结构、随意搭建;(5)改变租用租赁物的经营用途;(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7)未按时归还租赁物给甲方。十六、如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需要交清所欠租金、水电费用外,乙方在承包鱼塘内所建的建筑物、押金等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不得要求甲方退还保证金。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镇交易中心执一份。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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