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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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X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 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一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X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 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第三人:荆树贵,男,X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 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

2、79条第一款第 1项、2项、 3项、 4项、6项、10 项、 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 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 的、原判决遗漏 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山。请求事项: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 讼费用。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X元。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 旅 误工等)赔偿人民币X元。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 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 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 平米临

3、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 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民案原判: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 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 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 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 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 推翻原判决裁定 的”规定情形。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

4、是 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 依据未质 证。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 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 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 是伪造 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 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笫179条一款第 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 误的”规定情形。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 179条一款笫 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民案终审:对上诉案件

5、,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 当开 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 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 论权力的”规定情形。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 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综上所述: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 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 非常 手段干扰破坏司法

6、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 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 维护 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此致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 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 治区 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再审被申 请人:吴 秀英,女,1933年 3月 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 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笫 212号民事判决书 ,现向最高人

7、民法院提出 再审申 请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笫212号 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 通民终 字第 578号民事裁定。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 0,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 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 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 陈洪奎)早11天取 得。2001年 6月15

8、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1)号 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 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 2001年 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01)后民初字第 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 请人所有。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 法取 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02)后民初字第 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01)后民初 字第 1344号民事判决 书;2003年

9、 1月 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 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通 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2003 年 9月16日被 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 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2004年 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 左后 旗人民政府 2002年 9月 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 号),再审申 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

10、政府以通 政复决字(2004)第 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 2003年 1月经科左后旗人 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 院程序违法。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 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 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经2005年5月13日以(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通民终字第 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 旗人民法院 (2003)后民初字第 1043 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 再审申请人陈洪 奎不

11、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岀了民事裁定书(2006) 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 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 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 5月 20日作出(2009)内民申字第 132号民 事裁定,提审本案。2010年 12 月 9 日经内 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提字 笫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 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 578 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 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1997年3月

12、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笫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6月24 0,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具此建筑工程 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 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 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 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 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 字第 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 3

13、0平方米;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旅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 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 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 74平 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 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 陈洪奎)是在2005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 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 损失。二

14、、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 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 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 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 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 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15、,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 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 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 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 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 04-010 字 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1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 题的解 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岀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 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強制执行裁定书卷宗; 申请最高人民 法院撤消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 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 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09)内民提字笫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李X 2011年3月21日附:(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 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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