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岗位职责共3篇(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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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岗位职责共3篇(负责工伤保险工作)下面是我收集的工伤保险岗位职责共3篇(负责工伤保险工作),供大家参阅。工伤保险岗位职责共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生活护理费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生活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保障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下同)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

2、单位、社会团体)中,凡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二、调整办法(一)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23年度职工月为基数计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6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调整时间本次调整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四、资金渠道本次调整上述两项所需经费,均按原渠道解决。二七年十月十六日工伤保险岗位职责共2工伤保险工作职责一、做好本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3、的核定和保险基金筹集工作。二、做好本级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和工伤职工康复审批、报批工作。三、做好本级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和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的审核工作。四、做好本级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做好本级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六、做好本级工伤保险业务基础数据调查、统计、分析、按时编报工伤保险业务统计报表。七、做好本级保存参保单位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记录及建立和管理工伤职工档案工作。八、做好本级对有关工伤保险档案、及其他资料进行装订和存档工作。工伤保险岗位职责共3建筑企业工伤保险一、实施范围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

4、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确定。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三、保险期限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

5、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四、待遇标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支付期限最短为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

6、为20年。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经审核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批准时确定的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待遇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五、登记缴费1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苏州市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7、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2承包企业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凭证,到财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3缴纳金额到账后,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给承包企业。六、待遇结付1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

8、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3建筑企业持农民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与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结付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凭证。社保经办机构将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拨付至建筑企业开户银行账号,由建筑企业发放给工伤农民工或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

9、七、注意事项1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施工工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2建设单位凭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同时追加预算的,还应当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充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手续。苏州市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10、于实施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23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上下班交通事故类工伤认定原则职工上下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进行补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原则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生效的裁判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

11、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需提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三、工伤待遇支付口径(一)从2023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是指工伤职工经苏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苏州大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门诊治疗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

12、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费及途中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交通费按实支付,食宿费用为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三)2023年1月的1日之后被认定为工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职工死亡时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标准执行。(四)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时间早于2023年1月1日的,用人单位应该从2023年1月1日起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之

13、后的,用人单位应该从登记注册之日起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五)由于统计行政部门不再公布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省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197号)文件精神,苏州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按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四、过去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以后国家和省、市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特此通知。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工伤保险风险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岗位职责医保局工伤保险岗位职责(共6篇)财产险人伤岗岗位职责工伤保险岗位职责规定是什么(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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