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精编版(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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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精编版第一条本协议期限自年月至年月。第二条工资协议1、工资制度: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动态结构工资制和岗位效益年薪制)等。2、工资标准:工资最低标准为元/月。3、工资分配形式(1)岗位工资制月收入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2)承包单位的分配形式由承包者根据效益确定,但从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公司正职元/月;副职元/月;中层正职元/月;中层副职元/月;办事员1类元/月;办事员2类元/月。)4、工资目标公司上年工资总额万元,预计本年工资总额达到万元,比上年增长%。推行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

2、。5、工资支付办法公司于每月日前以形式足额支付全体员工的工资。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劳部发_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国发_号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1)产假、晚婚假、丧假、工伤假的准天数:a、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增加15天;晚婚假10天;b、丧假(只适用于直系亲属)3天;c、工伤假:按劳动法规定实际休假(2)假期工资计算:产假、晚婚假、丧假、工伤假,按岗位工资发放;7、实行全员(含非全日制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标准按省市养老金缴纳控制线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权利和义务1、企业方的权利和义务(1)企

3、业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有权制定公司薪酬方针及工资支付相关的办法与规章制度;(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评和奖惩;(3)科学合理制定或调整生产(工作)定额标准(必须是本岗位%以上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4)根据考勤和工作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薪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薪资;(5)企业在发生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时,在不减员的前提下,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可以降低员工薪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了正常劳动和定额的情况下,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员工方的权利和义务(1)员工代表有权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

4、制定和审议,充分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合理要求;(2)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3)员工应坚持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4)员工应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第四条除本协议书以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经双方代表达成协议,可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执行。第五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停产、转产、兼并、破产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在协议变更或解除后五日内将协议变更的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县劳动行政部门和

5、上级工会。第六条违约责任1、由于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责任,可依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3、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5、若出现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条款时,经济责任不得转移或纳入(提高)定额。第七条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依照广东声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由双方指派代表成立监督检查小组。企业方监督检查

6、检查小组成员为、,职工方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为、。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和处理检查结果。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区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各一份。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以上条款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工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精编版(二)企业名称:_经济类型:_法定代表人:_注册

7、地址:_经营地址:_联系电话:_职工人数:_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会(全体职工)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第三条企

8、业实行_等多种工资制度。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一)岗位工资制,适用于_;(二)年薪制,适用于_;(三)_工资制,适用于_;(四)_工资制,适用于_。第四条按照我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在实现当年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本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或降低)_%,达到_万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或降低)_%,达到_元。第五条企业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

9、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第六条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为_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七条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第八条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一)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_;(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企业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为:_;(

10、四)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执行;(五)职工待岗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_;(六)职工内退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_。(七)企业与职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企业暂停支付职工工资。第九条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职工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

11、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加班工资计发办法按晋劳社厅发20_号执行。日工资标准=职工月工资21.75小时工资标准=职工月工资174第十条企业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企业每月_日(遇节假日、休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或者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第十二条企业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

12、商一致,可对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四)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的;(五)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职工实际工资较大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七日内由企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

13、一的,本合同终止:(一)本合同期满的;(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_年_月_日经

14、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二十条本合同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七日内,企业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第二十一条企业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附件包括: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过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其它。(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编号:)签署页,无正文企业盖章:_ 工会盖章:_企业首席代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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