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运公司与冯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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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运公司与冯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宏运公司与冯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宏运公司与冯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_2023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以下简称宏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保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桂林,男。委托代理人冯磊,男。被告冯友,男。原告宏运公司与被告冯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原告宏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3年3月19日签订货运车辆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豫 L00583号货车以原告名称入户,由被

2、告自主经营,车辆所有权归被告,管理费为每月820元,合同期限为24个月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同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及违约处理的条款。合同履行中,被告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拖欠管理费820元,经屡次催要拒不交纳,已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恳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00元,交回有关营运证件,将豫 L00583号车过户出原告公司,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冯友未辩论。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9日原告宏运公司与被告冯友签订货运车辆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所有的豫L00583号货车以原告名称入户,由被告自主经营,管理费为每

3、月820元,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同时约定,被告不按时向原告交纳各项费用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被告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拖欠管理费820元,经屡次催要拒不交纳,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豫L00583号货车系被告冯友出资购置,办理的是原告宏运公司的.机动车行驶证,合同到期该车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以上查明的事实有货运经营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宏运公司与被告冯友签订的货运车辆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国家法律,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别人的利益,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维护。被告不按合同

4、约定拖欠管理费已构成违约,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违背合同,原告宏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双方约定,所以原告宏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将豫L00583号货车过户出原告宏运公司,交回有关营运证件的恳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拖欠原告宏运公司管理费820元,但原告宏运公司只恳求被告支付100元,其他局部已明确表示放弃,是其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与被告冯友的货运车辆经营合同;二、被告冯友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豫L00583号货车过户出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并交回有关营运证件;三、被告冯友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支付管理费100元。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冯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智勇审 判 员 何建军代理审讯员 孟哲昱二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菡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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