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论文精品缺陷产品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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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业论文题 目 缺陷产品的法律规制 院 系 专 业 法 学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 称 副 教 授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目 录摘要1一、缺陷产品的界定1(一)缺陷产品的含义1(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2(三)缺陷产品的种类3二、缺陷产品法律规制4(一)缺陷产品警示制度4(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5(三)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7三、产品责任的承担形式8(一)民事责任9(二)行政责任9(三)刑事责任10四、完善缺陷产品法律责任的思考11(一)责任主体11(二)归责原则11五、小结12参考文献13英文摘要15致谢16缺陷产品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人们对于产品的要求逐渐由价廉转向物美,人们更加注重产品拥

2、有简约美丽的外观,科学合理的设计,优越安全的性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产品,我国对于缺陷产品没有完善的立法,人们在概念上会把缺陷产品与相关概念混淆,在产品责任上的规定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章将就缺陷产品的概念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缺陷产品的法律规制,缺陷产品的责任承担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探讨。关键词:缺陷产品;概念区分;法律规制;产品责任最近,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因其生产的汽车存在缺陷而在全球召回数百万辆汽车。丰田公司在被爆出所生产的汽车存在缺陷后,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在美国召回的汽车就已超过了八百万辆,并接受了支付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开出的1637

3、.5万美元罚单;但在中国,只召回了7.55万辆RAV4车型,并只是对召回的汽车进行维修、改造,除对浙江的251消费者进行经济补偿外,不对其他消费者进行任何补偿。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不仅冲击了其在汽车市场上的份额,降低了其公司信誉,挫伤了消费者对其品牌的信任度,公司自身因也因此承担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但其对于美国和中国消费者的不同态度,也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缺陷产品的相关立法、制度还不健全,对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强,这也就造成了当发生缺陷产品损害时,国外企业对我国的受害者采取与在其他国家不同的补救措施,严重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如何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

4、国关于缺陷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关于缺陷产品的法律规制的研究也将成为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一、缺陷产品的界定(一) 缺陷产品的含义缺陷产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舶来品。1965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版)(以下简称重述)第402条A款、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及美国大多数法院关于产品责任的判例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即“产品对消费者、使用者或其财产存在不合理危险性的缺陷状态”。1朱克鹏、田卫红:论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缺陷,载法学评论,1994年第6期,66页重述第402条A款规定:销售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者应对最终使用或消费的人因此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5、承担赔偿责任。欧洲共同市场产品责任法草案的前言指出:“当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所期待的身体或财产上的安全时,产品就存在缺陷。”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规定:“在考虑了所有的情况后,若产品未能给人们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程度,那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没有达到人们有权期待的程度,那么产品就存在缺陷。”可见国外有关产品缺陷的定义更多的注重于产品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知,判断一

6、个产品是否是缺陷产品有两个标准:一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另一个是相关的生产标准。前者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弹性,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后一个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审判机关在审理产品责任案件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产品标准以作出正确的判决,另外量化的生产标准也有助于原告获得赔偿。但产品的生产标准是依据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制定的,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不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所以,产品的标准往往与实际的科学技术水平相脱节,致使之前科学的标准不再科学,这样就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我国在缺陷产品认定上的双重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及法律责任追究上的不公平,应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不

7、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在法律适用中的不同地位,即明确不合理危险为上位标准,生产标准为补充标准。生产标准可用来具体判明产品存在缺陷,但符合生产标准的,并不能因此就否认存在缺陷,如果产品仍然存在不合理危险,也应确认为有缺陷。(二)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共存于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的立法文件中的三个概念。散见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合同法中。在上述的法律文件中,除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外,“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均未有明确的定义。因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三者常常被混乱的使用,为了我们进一步研究缺陷产品相关法律制度

8、得需要,我们必须明确界定这三个术语的区别。1.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1)两者判断标准不同根据缺陷产品定义的阐述,可以得出我国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两个标准:一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另一个是相关的生产标准。而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瑕疵的标准是看产品是否具有“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或出卖人所有保证的品质”。2桂鞠平.论出卖人架次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398页(2)两者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缺陷引起的是产品责任,即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世界许多国家产品责任发展

9、来看,大体是经过由合同责任向传统侵权责任再向特殊侵权责任的发展过程”。3王诚若 田 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百题解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17页而产品瑕疵责任,则是“指产品销售者就买卖标的物的使用性、效用性或其它品质对买受者承担的默示或明示担保责任,它属于民事合同中违约责任范畴”4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第13页,所以,两者责任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3)两者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缺陷责任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责任主体为生产者。而受缺陷产品的侵害而获得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除了产品买受者外,还包括其他所有因产品缺陷而造成自己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人;产品的瑕疵责

10、任属于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而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对性,所以其责任主体为销售者,而权利主体为消费者。2.缺陷产品与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区别(1)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5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条. 可见,“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判断标准是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6刘静.产品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1页(2)两者责任的性质不同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生产

11、者或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特殊侵权责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原告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其责任形式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两者的范围不同产品质量法在第三章中,不仅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负有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应不存在缺陷、瑕疵的义务,还在此后的条款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承担的其它产品质量义务。比如规定了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详细说明了相关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等。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生产或销售产品的,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就应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12、。而这些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或瑕疵没有必然联系。“从这一点看,产品质量不合格并不是缺陷产品和瑕疵产品简单相加。产品不存在缺陷或瑕疵,同样可能是质量不合格产品。因此,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外延明显大于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7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第17页(三) 缺陷产品的种类各国对缺陷产品划分的种类大体是相同的,有的国家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如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的规定,有的国家则无此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对产品缺陷进行分类,在学理上将其分为“产品设计缺陷,产品制造缺陷,产品警示缺陷三种”。8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第3

13、页但许多缺陷产品都是因为原材料的缺陷而引起的,产品原材料的质量好坏、是否存在缺陷将直接影响到最终产品是否最在缺陷,故笔者认为应将原材料缺陷单独作为缺陷产品的种类之一,以作特别的研究。1产品设计缺陷产品设计缺陷是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它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危险的根本因素。设计缺陷一般由配方或处方的错误、原理的错误、结构设计的错误等方面因素造成的。设计缺陷具有如下特点:(1)危害的严重性。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必然不能满足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也十分广泛,可能影响到所有同类产品,造成大范围的损害事故。(2)判断的困难性。设计缺陷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主要是因为在立法上,

14、各国的法律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规定,而且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系统且明确的解释2产品制造缺陷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未达到设计要求,不符合,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因素。制造缺陷有如下特征:(1)产品的必然性。在某种程度上,无论采用何种生产方法或质量控制系统,这种缺陷总是会发生的,大规模制造产品的生产过程绝不会万无一失。(2)危害性较小。制造缺陷影响的面相对较小,一般只影响到少量产品.3产品警示缺陷警示缺陷是指产品缺乏在使用上或危险防止上必要的、适当的说明或警告,致使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警示缺陷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在产品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未作

15、出适当的说明或警告;二是产品设计和制造没有问题,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说明警告而可能产生危险。4原材料缺陷 原材料缺陷是指制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而造成的产品缺陷。原材料既是一个单独存在的产品,也是生产其他产品的基础。造成原材料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生产者故意选择产品标准较低的原材料去生产A产品,以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需说明的是此原材料是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但并不符合用于生产A产品,相比较与A产品此原材料是存在缺陷的。因这种情况的缺陷产品造成损失的应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全部责任。(2)原材料的生产者偷工减料,没有按照生产原材料的标准进行生产,缺陷的原材料生产出来的产品必然也是缺陷产品。因此种情况的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应由原材料的生产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笔者认为国家的产品质监部门对原材料有质量监督的义务,不合格或存在缺陷的产品应不被准予进入市场进行流通;产品的生产者在采购原材料时也需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必要的检验对于存在缺陷原材料应不能用于制造产品。所以当因原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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