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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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教育系统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可依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第五条

2、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第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2.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3.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4.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

3、间具有钩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帐簿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2.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3.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2.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3.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4.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十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

4、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帐实相符,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2.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3.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4.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2.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3.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

5、预期目标;4.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2.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4.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2.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3.已完工程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4.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五条

6、审计机构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2.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规;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是否恰当。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

7、否完整;2.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帐务处理是否恰当;3.应交税金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帐务处理是否合规;4.验证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的主要是:1.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2.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3.验证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

8、督。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2.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3.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4.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2.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2.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3.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

9、记录是否全面、完整;4.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2.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2.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

10、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2.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3.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已享受的免税款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补充教育经费;4.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2.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3.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人员工资内外收入和各项消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有重点的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1.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2.年度财务计划;3.内部控制制度;4.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5.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6.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构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

12、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构在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与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状况有较大关系、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

13、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领导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进行定期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是指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

14、、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第四条 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第五条 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教育部门或单位授权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任免该负责人的教育部门或单位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

15、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对企业经济活动履行全面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2.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3.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5.企业管理状况如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6.企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7.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8.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主管经营工作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责任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2.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产品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利润和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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