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管理影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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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管理影响的思考 22X-03-1115:25:0|来源:中国税务网-山东省平度市地税局|作者:李旭春 202X年2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2X7号),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2个条款,自22X年月1日起施行。无论是国务院的通知,还是公司法的修订,围绕的都是一个主题: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通过本次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了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必将极大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与此同时,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变对税收

2、管理也必造成一定的影响,笔者结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变化,从现行的税收政策、管理模式进行探讨分析,提出加强税务管理和修改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本次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则及变化内容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

3、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4、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5、、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

6、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4.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

7、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二、现行与注册资本相关的主要税收政策 现行与注册资本息息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 (一)印花税。 主要是针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相关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利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项产权的转移书据。股权转让是财产所

8、有权转让的一种形式,转让双方都要按照规定税率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政策针对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笔者对各个文件内容进行了汇总整理: 1适用应税项目问题: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属转让财产所得并入转让股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价款核定问题: 股权转让价款是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款,从中不得扣除任何项目。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

9、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或权益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或市场价格核定。 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款属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或类似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也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核定。 3应纳税所得额核定问题: (1)一般性股权转让(完全的股权转让,债权债务随之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核定,以股权转让价款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

10、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2)承债式股权转让(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应纳税所得额核定,以股权转让价款和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以及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长短期债权,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等长短期债务。 .自然人投资资产评估增值计税问

11、题: 自然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自然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出资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自然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若自然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追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5.涉及账务及凭证扣除问题: 股权变更企业原股东在计算股东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股权计税成本和承担的债务必须有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否则,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企业账务处理应

12、当符合真实性、确定性原则,账簿记载应与各种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相 对应,符合逻辑,对虚假的事项具有合法票据也不得扣除。 对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前,股权变更企业账簿已真实记载且有合法有效凭证的股权计税成本和承担的债务,允许扣除;未记载的不得扣除。 6无偿转让股权计税问题: (1)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主管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2)

1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深入调查无偿转让股权的真实性,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发现有问题的,应核定其转让价格,依法补征个人所得税,并依法进行处罚。 (3)对于无偿赠与再转让的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股权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7.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

14、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

15、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涉及两大主要方面,一是股权转让。二是为防止资本弱化而规定的利息税前列支问题。股权转让包括简单的法人股股权转让所得,要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 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股权变动的复杂问题;资本弱化主要包括未缴清实收资本借款利息税前列支问题和关联关系借款利息列支比例问题。股权转让所得类似于自然人股权转让,不赘述,主要归纳一下资本弱化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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