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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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流动人口登记制度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

2、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

3、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2、到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5、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二)一、在每年集中两次常住人口和流动

4、人口清理的基础上,实行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每月例会汇总,微机提示,指导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和做好两检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二、对流出人员要求做到(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确定一个联系人;(3)签字一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确定一处孕检服务地点(孕检对象);(5)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三、做好信息交换、共享工作。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三)一、村民或单位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时,必须查看其婚育证明及时向村报告,对无证者一律不得向其出租房屋。二

5、、流动人口在租房居住期间怀孕、生育者,必须向房主和村或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报告登记,出示婚育证、生育证,否则视为计划外。三、房屋出租者要积极配合村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有义务协助村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及节育措施落实、“三查”服务等。四、房主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者,依据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镇计生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制度一、育龄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持合法的婚姻、_件及村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镇计生办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镇计生办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

6、作日内审核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对于未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的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处理完毕的,暂不予办理和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告之当事人不予出具的理由和处理办法。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理,任何人不得再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_年,期满需重新办理新证。放心对象(即结扎对象)使用期限为长期。五、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_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每项内容都要如实填写。六、持证人婚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_个月内回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向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失,并回原发证机关

7、申请补发。七、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依据_批准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镇计生办给予警告,并处_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_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_明的,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镇计生办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制度一、镇计生办、村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要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要与户籍地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接受户籍地镇计生办的计划生育管理。三、镇

8、计生办为流出的育龄妇女办理一个婚育证明,建立一份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必须落实一种避孕节育措施。五、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十五日内要向户籍地镇计生办告知其现居住地址和联系方法,随时向户籍地汇报计划生育有关变化情况。六、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向户籍地村镇计生办定期寄回“三查”证明,或返乡参加“三查”。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凭其户籍地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八、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落实对流出人口中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有关奖励和保障措施。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信息通报制度一、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对流动人口共同管理。二、现居

9、住地向户籍地互通流动人口中未持婚育证明人员情况,或节育措施与证明所载内容不相符,孕情、节育情况落实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三、收到信息通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如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未及时回复的,发出通报单的一方所在乡(镇)、街要及时向市、县计生局反映,由其督促回复。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四)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

10、息沟通工作。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流动人口登记制度1、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2、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

11、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2、到乡镇、

12、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5、乡镇、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五)一、村(居)委会每月要逐户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调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健康检查等基本情况。二、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督促其一个月内补证,并将其情况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三、每三个月向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或其指定联系人催要流

13、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按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及时向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处理。四、要利用流出人口流出前、节日、农忙返乡之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以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五、村(居)委会要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档案。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六)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3、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三查”服务制度4、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管理制度5、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制度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制度7、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制度8、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信息通报制度9、流动人口计划生

14、育有奖_制度10、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1、张家畔镇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12、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生队伍花名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一、村对流入人口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建立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二、镇、村、用人单位、租房户层层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对流入人口实行责任管理制。三、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镇、村对流入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其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五、村、镇对流入人口的生育、节育、三查等情况随常住人口报表逐级上报,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如实反映流动人口变化动

15、态。六、镇、村对有生育现象的育龄妇女查验其婚育证、生育证、节育证,并做好登记建档。七、镇计生服务站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它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助措施,并定期开展“三查”服务。八、镇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通报流入已婚育龄人口婚育变化情况。九、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对村和有关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十、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对违反户籍所在地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依照_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十一、镇计生办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一、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_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二、镇每季、村每月至少查验一次流入育龄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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