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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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作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1.1为加强对协作队伍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农民工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安蓉建设总公司桐子林项目部协作队。第二章 组 织2.1项目部对协作队伍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税明、龙通才、颜学斌、程松及各科室(中队)。第三章 方 式3.1协作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范畴,由质安科进行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第四章 规 定4.1对协作队伍的选择必须符合桐子林项目部协作队伍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4.2质安科、工程技术科应建立健全协作队伍的管理台帐,工程技术科应充分把好协作队伍资质关,确保协作队的整体管理水平,。4.3质安科应建立各协作队农民工

2、的进出入台帐,及时掌握农民工的动态情况。4.4各协作队在聘用农民工时必须在农民工进厂2日内将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报送至安全监察部,否则,给予负责人100元/人的罚款。若无身份证必须出具各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或各队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以便备查。由各队负责人出具的证明必须属实,凡一经查出有作假行为给予负责人500元2000元/人的罚款或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损失。4.5各协作队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由于施工的复杂性或多变性,严格控制农民工的素质。4.6各协作队在农民工退场2日内必须在安全监察部进行注销,否则,给予负责人100元/人的罚款。4.7质安科每月对各队的农民工普查一次。4.8质安科

3、应对各协作队使用的农民工持证情况建立台帐,若无证者由质安科通过与当地安全环保管理局联系进行培训,授课费由项目部承担,办证费由各队或本人承担。4.9质安科有权对施工过程中不听从安全指挥和安全管理的队伍处以50元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应提交书面报告至项目领导,经项目领导批准后执行。但安全环保部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证的原则,确保管理的正确性。4.10各协作队严禁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应在各队规定时间3日内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各农民工有权可以直接向质安科对拖欠工资行为进行申诉,质安科和工程技术科应在3日内给予书面的调查处理意见,上报项目部主任批准执行。若有拖欠行为,由工程技术科出具书面报告,财务科将

4、直接扣除责任单位工程款,由财务部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并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5000元的罚款。4.11各协作队应加强内部管理,搞好各队之间的团结工作,当队与队之间发生矛盾,首先本着发生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由质安科及时进行调节处理,对于无法调节的将移交至当地公安机关,严禁一切煽动农民工把事态扩大的行为,否则,由煽动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4.12各协作队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100人/队以上设置专职安全员,100人/队以下设置兼职安全员,并及时上报质安科,不设置按500元/月进行处罚,不及时上报按50元/天处罚。4.13各协作队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凡发生事故项目部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书。第五章 附 则5.1本规定自行文之日开始实施。5.2本规定解释权属项目部。5.3本规定属试运行规定,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一律以法律、法规为准。若有不适应之处,过程中将适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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