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代会制度范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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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职代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公司职代会制度范本(二)代会的制度建设_年

2、_月5_日,课题组赴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供电公司,对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工会主席王彭生同志、工会委员兼女工委员会主任侯丽英同志向课题组介绍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情况。“峰电”是邯郸供电公司所属的县级供电企业,公司现有职工_人,下设_个供电所,担负着全区_个乡镇的生产和生活供电任务。公司近年来业绩突出,被河北省电力公司授予的荣誉称号有:“电量增速十强县局”,“双文明单位”;“河北省电力公司一流县级供电企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重视企业民主管理和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一、完善制度,强化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职工在企事业

3、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代会制度来实行。中国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职代会制度作了相应规定。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峰电”成立于_年,至今已召开了两届职代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每年召开两次职代会。_年_月_日,公司召开了第_届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在这期间,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的工会委员会非常重视职代会的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峰峰矿区电力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包括劳动保护委员会工作制度、生活委员会工作制度、提案

4、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干部评议委员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培训工作制度。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职工代表都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比例充分照顾到生产一线工人、女职工和青年职工。职工代表以各基层单位或划定的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组长由代表组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人选通常是经上级党委提名后,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制度建设为职代会和工会开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职代会和工会工作的有效开展则提高了职代会和工会的地位。现在,职代会和工会在职工的心目中已经成了与公司经理和党委并列的第三权力部门,工会主席往往被看成是公司的“第三把手”。二

5、、履行职责,实现职工的民主权利按规定,职代会的主要职权有五项。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计划和方案有审议建议权;对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有审查通过权;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有审议决定权;对企业行政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这些职权的行使,就是要实现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一方面落实了职工主人翁的地位,另一方面完善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了企业的业务发展以及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在职代会上,职工代表要对行政领导做的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工会主席做的职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报告进行讨论审议,然后按程序通过

6、。公司职工每年至少都有两次机会通过职代会来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则通过工会来行使权利。职工权益是职工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激发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基础,因此,维护职工权益是职代会和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上积极创新,大力开展创建“职工之家”活动。仅_年至_年春,“职工之家”便以“关爱职工、打造平安、构建和谐”为主题,开展了“送温暖”、“平安工程”等爱心活动,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妇女普查近_余人次,送温暖活动_次,走访、慰问、探望职工_人次。在现代企业中,提高职工的素质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职工的重要利益所在。因此,“峰

7、电”职代会和工会重视抓职工的学习。工会充分发挥组织上的优势,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职工”主题活动,营造“人人学习、处处学习、终身学习”和“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的浓厚氛围。_年以来,共举办培训和技术比武_期,参训人员达_多人次。目前,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全员培训率达%。公司职代会制度范本(三)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_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_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

8、,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_人以上不足_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_人以上_人以下;职工人数_人以上不足_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_人以上_人以下;职工人数_人以上不足_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_人以上_人以下;职工人数_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_人以上_人以下。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9、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_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_需工作经费,由企业、

10、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_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_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_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_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

11、一级工会_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_应当在_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_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_备案。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第

12、十八条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

13、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_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_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

14、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_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_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第二十五条_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

15、通过_合同草案、工资_协议草案、专项_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_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二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_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审议通过_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_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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