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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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一) 垄断经营利用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垄断经营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现象,网络环境下也不 例外。在域名注册市场,少数独占机构利用控制服务器与数据中心的地位,阻碍其他竞争者 进入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一度非常严重。从国际上看,美国一开始就拥有了域名注册的垄断权, NSI公司(NETWORK SOLUTIONS, INC)下设的国际互联网络顶级域名管理机构InterNIC是 统一注册、分配因特网域名资源的唯一机构,垄断产生了域名注册的巨额利润。在美国的域 名注册垄断经营体系被互联网名称和地址分配公司(ICANN)打破后,我国国内的.CN

2、定级域 名注册权却一直为CNNIC独占,导致其收费标准、纠纷处理规则、注册权责等都由其自行 决定,在某种情况下脱离了法律的监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独占事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条款主要是第二条的原则 性规定和第六条的具体规定,虽然条文比较笼统,但却鲜明地体现了打击公用企业等独占经 营者(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行为的立法宗旨。根据民法通则与反 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鉴于我国域名注册市场的实际情况,建议制定法律明确域名注册管理 机构的地位、注册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督管理制度、司法救济机制等,结束域名注册 管理机构自己制定规则排除其在域名注册侵权违约行为中承担任何义务的现状

3、,调整和平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与注册用户在域名注册和网址分配工作中的关系和利益。此外,电信市场以及网络服务商(ISP )的垄断经营行为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 时,宜制定规范力度更强的反垄断法进行调整。(二) 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有标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知 名商品特有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混淆、误认、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00年发生的我国首例因电子商务引发 的不正当竞争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案将假冒他人软件产品注册商标的行为扩展到了网络环境中,同样

4、受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 制。商业混同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较常采用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这种非 法行为,侵权人无偿的利用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优势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并谋取利益,同时也 给被混同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主要表现在将 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除适用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法外,996年1月美国通过了联邦商标淡化法案(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加强了商标保护的力度,防止商标滥用,以平衡商标所有权人与域名 所有人之间的利益。根据该法案,商标淡化行

5、为是“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 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而不管商标所有人与 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此外,采用图像链接时为增加其醒目性和识别性,设链者有时会使用他人的文字或图形 商标作为链接标识,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导致商标侵权,尤其是在使用了他人弛名商标的情 况下,因为法律对弛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大,是严禁跨类使用的。而视框链接的“加框”技 术也有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争议。设链者可以在框中任意添加他人的文字和图案商标,以扩 大自己网站的影响,提高自己网络服务的知名度或可识别性,这就涉及“商标淡化”问题。 虽然我国商标法中没有反淡化的条款规定,但可以

6、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制引人误 解、市场混淆行为的条款来调整。(三) 域名纠纷网络域名争议是近年来最新、最突出、法律适用最为复杂的网络纠纷类型之一,纯粹是 伴随着国际互联网、万维网等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其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联系最 密切的领域当属域名抢注。受商业利益的驱动和域名注册管理制度薄弱环节的影响,一些单 位和个人将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网站名称、名人姓名等注册为自己的域 名,再高价出售给商标、厂商名称所有者牟利或利用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的良好商誉达到混 淆、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这些欺诈性网站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受到权利人的反对,诸如国际奥林

7、匹克委员会、国际足联、朱利娅罗伯兹的网上打假活动 都得到了 WIP0的支持。另外对他人已注册并已取得一定影响的域名或网站名称“搭便车”, 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我国亦已出现,如2000年8月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域名纠纷案。域名纠纷往往与其他权利纠纷发生竞合,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分别予以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恶意的域名抢注行为以及其他纠纷是可以 施加救济的,只要行为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域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 冲突,并通过损害他人经济利益来谋取利益,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商标法 相比,用反不正当竞争

8、法来调整恶意域名抢注行为其标准比较客观,保护的对象更加全面, 同时法律适用上更为灵活、开放。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调整善意的域名冲突,只是保 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而不保护某项具体权利,对经营者之外的侵权者无法适用,这也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域名抢注的缺陷。(四)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现实世界 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互联网的挑战,商业秘密的 保护更加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通过网络侵害商业秘密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电子邮件的普

9、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与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尔虞我诈的虚拟商场、不择手段获取商业利 益的情形使得商业秘密时时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例如利用管理网站的优势,随意窃取、 泄露或使用上网企业与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信息;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有意或无 意地传送企业秘密商业信息;以FTP传输文件、BBS电子公告板、新闻组和远程登录等方式 都可能造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而可归属于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黑客入侵、破坏等行为更 是商业秘密的大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利用互 联网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构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应受到该法的

10、调整和规范。(五)网站评比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1998年7月CNNIC开始举办优秀网站排行榜以来,各大网站为了获得好的名次、 提高网站知名度、增加风险投资谈判的资本,拉选票“贿选”等行为日益猖獗,网站作弊行 为也越来越隐蔽。如利用高额奖励或回报引诱、欺诈企业或个人加入网站会员或浏览该网站; 通过网站与网民的互动来吸引浏览者(俗称炒人气),以增加知名度,并从知名度中间接或直 接获利;甚至出现了大量的假选票。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损害其他网站的经济利益,但对 于以“注意力”为支撑的网络经济而言,“浏览率”就意味着金钱,吸引公众的注意、提高 网站知名度对于网络事业的发展极为重要。网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

11、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影 响也是极为恶劣的,应尽快制定法律予以规范。(六)利用网络广告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虽然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厉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但近年来,涉及商标、标志假冒、不实广告、比较广告、虚假宣传而导致的国内 外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明显增多,如1999年发生的北京市鹤鸣日新市场拓展服务有限责任 公司诉北京讯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因使用“最权威、第一家”等用 语受到提供同类在线服务的原告的起诉。而通过强制性的网络不实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 为则不仅损害了同业经营者的利益,也给消费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网络世界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与

12、传统方式虽有区别,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样的,即通过 贬低别人、抬高自己来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样应遵守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欺诈、不实广告、虚假宣传等网络不正当行为违背了这一 基本原则,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妨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到广 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禁止和制裁。北京市工商局2000 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规定利用 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 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也不得利用

13、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 传或发送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七)利用因特网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利用电子邮件、BBS等互联网工具造谣诽谤、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损害竞争对手 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屡见不鲜,例如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术开发公 司诉北京市中北高科机电公司司法文书上网不正当竞争案、泉州联盛轻工企业有限公司诉泉 州仕达斯制衣公司“旗牌王”纠纷案。商誉作为企业无形财产直接关系到经营者在社会经 济生活中的地位,影响甚至决定着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和经济收益。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迅 捷、覆盖领域的广阔使得企业的商誉权显得尤为重要,诋毁商誉的行为不仅对经营者造成严 重影响,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的

14、良好竞争秩序,因此实践中法院对于侵权人故意制造散布虚假 事实、诋毁竞争对手使其减弱或丧失竞争能力的行为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其停止 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八)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技术是互联网发展的基础和支撑,新型的网络技术也会被不当利用进行不正当竞 争,其中链接就是被经常使用的一种技术手段。例如利用深度链接方式绕过他人网站发布广 告的页面(一般是主页),而直接进入次一级页面访问,导致被链网站的用户访问量和广告点 击率下降,广告访问量及广告收入大为减少,还可以引诱用户阅读设链者主页上的广告,从 而通过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被链接网站的经济利益和竞争能力。甚至还可以利用视

15、框链 接将他人的网页内容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同时用户浏览器显示的仍是设链者的网站地 址,导致用户极可能认为阅读信息是当前页面所提供,其搭便车以及不劳而获的企图更加明 显。我国处理不当链接纠纷的实践经验还不太丰富,借鉴国外的司法案例,建议通过法律赋 予合法网站正当实施链接技术的权利,以实现资源和信息最大范围的共享,但应禁止链接权 利的滥用,设链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尊重被链接网 站不同意链接的声明或通知,双方亦可通过合同方式进行授权许可。网络中还有一类特殊的“不当埋设”行为,行为人以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贬损竞争对手的 商业信誉为目的,将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等埋设为自

16、己网页的关键词,当用户利用搜索引 擎工具进行搜索时,便会被导引至与搜索内容不相关的网页,给正当权利人带来不容忽视的 负面影响,构成对权利人商誉的侵犯以及商标的淡化,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九)不正当销售行为通过不正当有奖销售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并不是现实世界中的专 利,网络环境下变相的不正当销售行为也大量存在。特别是一些门户网站、电子商务交易平 台网站等为提高访问量、吸引会员、增加广告收入,而向访问者推出类似于“天上掉馅饼” 的活动,只要访问者回答一些简单的问题,就可能通过每月的抽奖活动获得巨额的奖励,如 一部汽车、甚至一栋房屋。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4 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都明文禁止最高奖金额超 过五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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