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认购协议范本6篇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64792512 上传时间:2023-04-18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2.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债券认购协议范本6篇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债券认购协议范本6篇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债券认购协议范本6篇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债券认购协议范本6篇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债券认购协议范本6篇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债券认购协议范本6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债券认购协议范本6篇(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债券认购协议范本6篇债券认购协议范本(1)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 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债券种类与数额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 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第二条

2、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第三条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 帐户。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条 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 定的银行帐户。第六条 登记托管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第七条 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均认可,

3、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第八条 信息披露一、甲方应于每次债券发行前向承销人提供招投标办法和发债说明书,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发布发行公告;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如下:一、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二、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债券招投标发行额度内确定乙方的基本承销额度,全体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总额不超过

4、发行总额的10%,并在承销团成员之间等额分配;三、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四、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甲方的义务如下:一、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二、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三、甲方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对全 体承销商给予同等待遇;四、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如下:一、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 费;三、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四、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五、

5、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六、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 依法公告的信息。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 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八、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的义务如下: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 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

6、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 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结 算公司。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 除;缴款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 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冒分销债券,超冒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 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的的权利;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

7、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承销额度,或连续三次不参与投标或未 按规定进行有效投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承销商资格。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如本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 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附则、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1. 发债说明书;2. 债券发行办法;3. 甲方出具的招标书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 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三、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中央结算公司一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经双方

8、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五、本协议适用于甲方20xx年发行的债券。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债券认购协议范本(2)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 定本协议。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 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 易管理办法定义。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 同

9、,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 押登记后生效。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 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 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 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 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 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字等

10、;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 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 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 冻结的行为。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 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 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第八条

11、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 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 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 365 天。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 =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 保留两位小数。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 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

12、式。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 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 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 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 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 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回购方的权利:(1) 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2) 收

13、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3) 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正回购方的义务:(1) 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2) 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3) 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逆回购方的权利:(1) 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2) 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逆回购方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3)在到期交割日

14、,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 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 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 影响程度,部分

15、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 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 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战争等。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 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 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 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 承担相应的责任;(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 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 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 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 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 同时,正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