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知识点归纳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64790982 上传时间:2023-11-0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继承知识点归纳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继承知识点归纳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继承知识点归纳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继承知识点归纳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继承知识点归纳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继承知识点归纳》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继承知识点归纳(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继承的法律知识、继承概述1、继承的概念:继承是一个法律基本名词,民法中的继承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2、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 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以受遗 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 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

2、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 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 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3、继承权的取得(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主要是基于人身关系取得,主要是婚姻关系、 血缘关系、扶养关系。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例如可撤销的婚姻在被撤销之前、诉讼离婚在离 婚判决之前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前,一方死亡的配偶一方享有法定继承 权。血缘关系父母子

3、女、兄弟姐妹、祖孙之间等基于血缘联系而取得继承权。扶养关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 女婿;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首先应具有法定继承权;其次具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注意: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不属于遗嘱继承,而属 于遗赠。4、继承权的丧失(1)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法定、遗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限于故意杀害,不包括过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原 因也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是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

4、其他继承人的,不因 此丧失继承权。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有例外:确实有悔改表现,而且 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 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2)与前述问题有关,强调两点:1)遗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被继承人 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继承法意见 第12条)同时这也意味着:遗嘱继承人虽曾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或者遗 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

5、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 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但是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 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继承法意见第28条)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 出。(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2)放弃的方式: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 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

6、7条)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 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 无效。(继承法意见第46条)4)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 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意见第51条)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 继承权;

7、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继承法意见第 50条)(2)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 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 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 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须注意: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是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二、遗产的范围1、遗产的概念: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积极遗产) 和财产义务(消极遗产)。

8、2、遗产的范围比较广,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1)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中的一半是遗产。(2)被继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遗产;若指定了受 益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由受益人取得。但是有例外:若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 失、放弃受益权,则保险金属于遗产。(保险法第42条)(3)被继承人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能继承。但是有例外: 若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起诉或者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予以赔偿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4) 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都是遗产,继承人继承财产权利时,应当在继承的 财产

9、权利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继承法第33条)3、不属于遗产的权利(义务)(1) 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身份权;(例外: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2)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3) 被继承人个人承包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注意: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属于遗产)(4) 被继承人享有的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5) 被继承人享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使用权。三、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 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2、法定继承的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

10、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 式,具有以下特征:(1)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 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 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2)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 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 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 承的一定限制。(3

11、) 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 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4) 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5) 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3、法定继承的顺序: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1)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2)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 承法第13条)4、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

12、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 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 告无效的双方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 一方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宣告死亡人(若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 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2)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生父母 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 的遗产。3) 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 注意:

13、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 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另外,对于养子女,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 收养无效。”4)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注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 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应给胎儿

14、保留应继承份额,此时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 序继承人,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应继承份额由父亲的其他继承人继承。(2)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都属于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 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2、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 人参与继承。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而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

15、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也不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在法律 上的地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5、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继承法第13条)(1)原则上:同意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经协商,允 许有人分得多、有人分得少。(2)需要特殊处理的特殊情形:基于对弱者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 应当多分;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 定继承人,可以多分;作为处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 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6、代位继承(1)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有三:1)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3)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特别注意:遗嘱不适用代位继承,仅遗产中应依照法定继承的部分,才适用代位继承; 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 26条)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继承法第12条规 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继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