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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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 *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质量,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电算化管理内容包括: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电算专管员岗位设置,操作规程等。第三条 集团公司实施统一的财务信息化规划,逐步推进会计电算化与集团公司信息化的有效结合。集团公司对财务软件实行统一管理和深度开发,会计软件的选购由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统筹安排。第二章电算专管员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及人员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电算专管员具体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电算专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精通财

2、会业务,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二、 具备较强的计算机专业知识。第五条 电算专管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财会软件的日常维护、升级管理,计算机硬件的维护及更换工作;三、保证计算机硬件和财务软件的安全,监督操作员每天关闭计算机前将会计数据备份到移动硬盘,并按月将会计数据备份到光盘;四、监控计算机软件的运行,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五、授权及定期更换软件操作人员工作密码。第三章电算化操作规程第六条 各单位对操作人员的上机、密码和使用权限必须进行严格管理。与会计业务无关人员及没有经过上机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第七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权限使用计算机和财会软件,发现问题

3、及时上报,不得自行修改。第八条 操作人员的密码要严格保密,更换操作人员或密码泄露后,必须及时更改密码。第九条 操作人员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如果离开现场,必须在离开前退出财务程序,防止其他人员越权操作。第十条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软件程序,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进行业务处理。第十一条 为确保电算记账准确无误,记账过程中实行三审制,即事前审核、事中审核、事后审核。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在输入各种会计信息时,要细致、认真,对输入的数据有疑问时,应及时会同有关人员核实后,方可输入,并对输入、输出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第十三条已输入总账、明细账的数据,如有差错,均需编制补充凭证或负数冲正凭证,重新输入,并注

4、明更正内容、错误原因、日期编号等。第十四条 为了预防意外事故,数据录入人员必须定期(每月记账后或每本凭单记账后)进行会计数据的软盘备份工作,以保证在硬盘数据丢失时,能及时、有效恢复会计信息。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和修改数据、原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结构。未经财会机构负责人同意,不能向他人提供各类数据。第十六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没有退出系统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现场。关机前要保证正常退出系统,工作站计算机必须退网,然后按规定程序关机、断开电源。确认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本部门计算机,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严禁外来的、来历不明的软盘、软件在本处计算机上进行使用、运行,以防感染计算机病毒,破坏会计数据。第十八条 为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对正在使用的财务软件进行修改、升级,必须报经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审批后,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第二十条本规定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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