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起草说明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64786524 上传时间:2022-08-3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起草说明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起草说明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起草说明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起草说明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起草说明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起草说明》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起草说明(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满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管理的需要,规范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评协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以下简称“森林准则”)。为便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森林准则,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森林准则的必要性1996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多年来,59号文等文件在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0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林业

2、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与“加强政策扶持,保障林业长期稳定发展”,大大促进了我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日益活跃,原有的森林资产评估管理和操作模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和完善。2006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提出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制度,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同时,提出小额的集体林森林资源资产可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评估人

3、员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培训及后续教育,从而使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人员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急需制定准则对评估人员的执业行为加以规范。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指出“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加强评估管理与规范评估行为。然而,森林资源资产类型多样、特点复杂、不易把握,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

4、估的专业性与特殊性,使相关评估业务易产生认识偏差与法律纠纷,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评估人员执业行为,以有效明确各方责任,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经过多年努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先后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等15项评估准则,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根据评估业务发展需要,森林准则已纳入准则体系发展规划,并与各准则相互协调,为森林准则的起草与发布奠定了基础。二、森林准则的适用范围根据现行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与资产评估监管体制,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本森林准则适用国有、集体、个体、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经济主体所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三、起草的指导思想在森林准则起

5、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1.遵循基本准则,关注其他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是适应新形势与新业务发展需要而制定的,属于评估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在本准则起草过程中,始终以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基本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立足准则体系框架,注重与已颁布评估准则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2. 规范共性问题,突出专业特点森林准则在充分总结以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特点,兼顾资产评估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便于评估人员操作与执行。此外,森林准则在评估准则体系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

6、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共性问题为重点,强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在准则起草过程中,对已发布准则中有规定的内容,本准则不再重复。重点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不同于一般性或其他资产评估业务的独特内容进行了规范,力求详略得当。3.强调核心原则,明确指导目的。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制定过程中需要解决好操作性和原则性相互协调的问题。经过与相关部门与专家认真研究讨论,并广泛借鉴其他评估准则的经验,最终确定了以关注原则性为核心,重点解决评估人员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不作为评估人员的评估操作手册。4.立足行业特点与我国国情,充分考虑行业监管协调。森林准则应立足于我国的林业发展特点与基本国

7、情,准则的制定既要考虑我国林业发展与管理的实际问题,又要考虑我国评估实践的特点。不能简单地模仿或照搬其他资产评估准则或国外相关准则条款,而应兼顾我国林业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市场行为为前提,充分考虑评估行业监管的要求,促进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与评估行业监管相互协调,促进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序健康发展。四、起草过程中评协与国家林业局十分重视准则制定工作,2008年初,双方共同成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起草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准则项目组。项目组由中评协、国家林业局相关部门、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和评估机构的领导和专家组成。项目组多次召开起草工作会议,收集、研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

8、重要定义、术语、评估目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问题,根据评估实践发展的新要求和准则制定规范,确定准则起草思路。同时,广泛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在融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形成本征求意见稿。五、主要内容森林准则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主线,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准则制定目的和依据;森林资源资产的定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定义;适用范围。第二章“基本要求”主要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关系;评估人员专业知识与能力要求;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提、假设与影响因素;评估程序要求。第三章“评估要求”主要规定明确评估目的、对象、范围;权属查验;评估核查与方

9、法;评价与利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工作;评估关注的事项;评估假设;评估信息。第四章“评估方法”主要规定方法选择;收益法、市场法及成本法的应用与主要考虑因素。第五章“披露要求”主要规定评估报告出具的基本要求;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准则生效日期。六、重要事项说明1.评估人员的界定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各方专家对于准则规范主体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评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但国家林业局认为,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人员实际包括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这些人员执行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准则的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将上述人

10、员都作为准则的规范对象。对此项目组内部存在不同意见。本征求意见稿暂使用“评估人员”概念。2.关于专家工作的评价与利用评估人员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国有和大额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聘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但是不能要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具备所有相关领域的知识与能力。因此,本准则要求评估人员对独立专家(包括独立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评价并恰当使用,并对所聘请专家的工作结果承担相应责任。3.关于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的难点,森林资源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评估结论的可靠性。由于森林资源资产

11、核查工作具有工作量大,工作条件艰苦,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等特点,完全由评估人员进行核查较为困难。因此,本准则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核查,以适度减轻评估业务的工作量和风险。4.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幼龄林木资产评估中的常用方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的长期性和培育的复杂性对重置成本法测算价值的影响,准则中提出了森林资源培育技术和林地利用方式功能性贬值问题。5.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收益法收益法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常用方法,本准则强调了森林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收益的影响,提出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森林资源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其他资产折现率。6.关于评估对象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中,明确评估对象十分重要。本准则明确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的经济与法律属性,并与委托方充分协商,充分关注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7.关于与国资办发199659号文的关系森林准则发布后,基本覆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技术领域,对国资办发199659号文等文件形成替代效果。中评协将在此基础上与相关部门协商国资办发199659号文等文件的处理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