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doc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64785767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建筑节能条例.doc(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消耗,进步能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效劳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效劳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效劳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在

2、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五条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3、施行。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构造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工程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工程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开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4、。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制止使用能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制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制止进口能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制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展规划审查,

5、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征求同级建立主管部门的意见;建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答应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展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答应证。第十四条建立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背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进展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6、。按照合同约定由建立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立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进展设计、施工、监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展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立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采取旁站、巡

7、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施行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十七条建立单位组织开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进展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开工验收合格报告。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利用条件

8、的建筑,建立单位应中选择适宜的可再生能,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给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利用的标准进展设计。建立可再生能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利用效率进展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承受社会监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置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

9、说明书中载明。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开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程度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方案、分步骤地施行分类改造。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构造、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给设施等施行节能改造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立年代、构造形式、用能系统、

10、能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p ,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明确节能改造的目的、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施行。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展扩建、改建。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

11、根底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施行节能改造。第二十八条施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本钱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构造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展。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展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展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

12、节能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构造和用能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展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立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展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p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消耗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13、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供热单位应当改良技术装备,施行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展监测、维护,进步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消耗情况进展调查统计和分析p ,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良措施,并监视施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

14、府有关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颁发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的;(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颁发施工答应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视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展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

15、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背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进展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制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三十八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建立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出具开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违背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进展设计,或者使用列入制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迫性标准进展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