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饲料添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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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 剂的质量,促进本场的开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总经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场长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二条首次采购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以下资料:(一) 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二) 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即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产品 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三) 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四) 该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五) 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六)

2、 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第三条 采购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无 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 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第四条禁止到疫区采购饲料,运输饲料尽可能避开疫区。第五条禁止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第六条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平安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应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第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 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主动配合进行该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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