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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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参考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参考一、裁定书认为,“平湖市当湖街道餐饮店系被执行人赵某雄个人经营的中 型餐馆”。根据原告提供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原告何某春为合 伙负责人,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因此, 餐饮店虽是登记在赵某雄名下的个体工商户,但因其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明确的 股权比例及权利义务,故实际为个人合伙组织,并且由原告何某春为合伙事务的 主要执行人。二、裁定书认为“案外人虽提出已参股味当家餐饮店,但至今未向工商行政 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实际上是混淆了赵某雄的个 人债务与餐饮店对外债务的概念。本案所涉及到

2、的执行案件所据以执行的民事 调解书指向的债务,是赵某雄于 20xx 年 5 至 8 月间向被告张某伟所借款项,并 未用于餐饮店。在听证过程中,两被告明确赵某雄在做一些工程,并且两被告合 伙开了另一家餐饮店。如果赵某雄是以的名义对外所欠债务,原告未办理工商登 记当然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本案是赵某雄个人所欠债务,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 确定赵某雄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是否具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裁定书所说的“两者财产难以区分的,可认定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属于 赵某雄所有”毫无道理,赵某雄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没有任何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三、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

3、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 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此条规定是为行政管理而设 置的,不针对实际经营者发生变更的效力。对于应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的后果,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 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而本案中,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是,被告赵某雄对于同一项资产在原告处 变现后,又想在被告张某伟处抵债,故拒绝配合变更登记,其过错在于被告赵某 雄,而如果将被告的过错造成的不利后果让原告来承担,也有违公平原则。四、原告何某春、王某、杜某浦与被告赵某雄于 20xx 年 1 月 18

4、日签订的合 伙经营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 告所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系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 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全面履行。 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双方按比例持有股份,共同经营,享有盈利,承担风 险。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只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不能作为 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5、的依据。原被告双方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方 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五、据于上一条的理由,被告赵某雄与徐委康于20xx年11月24日签订的 股份转让协议、徐与原告陆某英、李某强于20xx年11月25日签订的股分 转让协议、以及五原告于20xx年11月25日签订的合伙经营餐馆协议书均 为合法有效。xxx餐饮店的财产自被告赵某雄与徐xx于20xx年11月24日签订的股份 转让协议时起,赵某雄已经没有所有权及其他任何权利,只有配合办理原营业 执照注销登记的义务。这个结论应当是非常明确的。转让协议约定自签字生效, 餐馆经营已经实际交割完毕,并有赵某雄声明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的经营与 其本人无关,转让款也已于20xx年12月28日全部付清,诸多条件表明,赵某 雄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没有任何的权利。贵院(20xx)嘉平执字第xxx号执行案 中有关查封平湖市新华路xxx号的当湖街道xxx餐饮店财产的执行措施,发生在 20xx年的6月9日,显然远后于赵某雄出售资产的时间,因此查封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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