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考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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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人员考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室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理考核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全面原则。实 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第三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根据我室工作实际,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办理解聘手续或正式聘用手续。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第四条 经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室各执一份。聘用

2、人员实行一年一聘。第五条 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 法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 因以下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被处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3. 连续旷工 2个

3、工作日,或者一季度内累计旷工 4 个工作日,一年累计旷工 6 个工作日的;4. 工作中,拒不服从指挥,经教育不改的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 违反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6.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7. 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或者额外支付聘用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2. 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必要。第八条 有

4、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的;2. 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 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由本室统一组织,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的考核由结算点负责人实施,并将考核情况每月月底报室领导。第十条 除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外,实行每天上午和下午两考勤,考勤工作采取打卡签到与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二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5、、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一年内事假 5 天以内(含 5 天),病假在 10 天以内(含 10 天),工资正常发放。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 假 10 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 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 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以上天数的,按此办理。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考核内容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 核总分 100。第十四条考核加分项如下:1. 取得

6、初级会计职称,加 5 分;取得中级会计职称,加 10 分;取得高级会计职称,加 20 分;取得注册会计师,加 30 分。2. 完成工作任务中,认真负责,取得较好成绩,收到本室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加 3-5 分。3. 参加各类竞赛、比赛及有关活动中,表现出色并取得一定名次的,视情节奖 15分;4. 积极为本单位出谋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际效果明显的,视情节奖 15 分。5.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无差错,加 3分。6. 科研加分。认真撰写工作、经济、社会信息,被学校录用的,一条加 1 分;发表论文(正式刊物、第一、二作者),市级刊物,1 篇加 3分

7、;省级刊物,1篇加 4分,国家级刊物,1篇加 5分。此款加分合计一般不得超过 15 分。第十五条考核扣分项如下:1. 上班迟到、早退、脱岗,或不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培训、活动的,每次扣 1 分;造成一定后果的,每次视情节扣 210 分;2. 旷工,每天扣 10 分。未经请假或虽请假未经同意或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3.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5天,每天扣分,累计超过 10 天,每天扣分;病假,全年累计超过 10 天,每天扣分。4.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统一调配和工作安排的,每次扣 5 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每次扣 610 分;5. 因工作、生活中等个人不良行为影响集体声誉的,每次扣 2 分;

8、6. 不认真执行节能降耗等规定、或不爱护公物,不厉行节约,造成公物损坏或浪费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每次扣 12 分;7. 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或被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 10 分;8. 作风不踏实,办事不力,未能按岗位职责要求或未能及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布置工作的,每次扣 2 分;因工作不负责,或未能及时汇报处置新情况,新问题及突发事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扣 35分,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占总考核的 40%)年度考核采用民主测评打分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考核总分为 100 分,由局班子成员评价分(占 30)、科室对所属临时聘用人员评价分(占 40,科长和其他人员各占一半)、全体

9、机关干部民主测评分(占 30)三部分组成。 考核组召开成员会议,根据平时考核得分情况和年终测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报局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临时聘用人员。考核结果与聘用人员年终奖金挂钩。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在 98 分(含 98 分)以上,称职在 90 分(含 90 分)以上,基本称职在 85 分(含 85 分)以上,85 分以下为不称职。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年度先进聘用人员从考核等级为优秀的聘用人员中产生,比例不超过总聘用人员的 15%。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聘用人员,当年不计算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经考核不称职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聘用关系解除后,本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室党支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二十条本办法从 2018 年 3月 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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