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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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钢厂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受控状态:批准批准日期审核实施日期编写发放编号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使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规范设备设 施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武钢集团昆钢股份炼钢厂所属科室、作业区所辖设备设施。2规范性引用文件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3 术语、定义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在生产建设工作中必须使用的设备设施,通过安全管理,为保证安全 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的规则。4职责设备能源管理科负责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制定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组 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作业区及相关方对设备设

2、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科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资金支持。 各科室、作业区负责配合本专业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实施,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执行落实情况进 行督促、检查和考核。5 管理内容厂房5.1.1 冶炼与浇注厂房内产生大量热量及有害气体、烟尘,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与采光条件 转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道;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 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防护措施。5.1.2 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 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等;厂房应合理布

3、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5.1.3 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安全走廊,其宽度 不小于 1m。5.1.4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摩电道,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5.1.5 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 适当部位,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5.1.6 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设施要确 保有效。建、构筑物5.2.1 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 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

4、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5.2.2 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 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5.2.3 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 GBJ16 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 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警报警装置,作业区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 消防通道。5.2.4 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 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 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 符合、的规定。转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5.2.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

5、钢平台应符合的规定,平 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高于的平台,宽于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栏杆 (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耐火材料铺设。5.2.6 转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 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包车、渣盆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 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地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 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它措施保护。5.2.7 不允许渗水的坑

6、、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5.2.8 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铸区及其附件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 (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5.2.9 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包、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 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5.2.10 作业区域电缆隧道应设火警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 7m 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5.2.11 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5.2.12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

7、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 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5.2.13厂区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炼钢相关设备5.3.1 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渣盆5.3.1.1 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5.3.1.2包体耳轴,应位于包体合成重心以上0.4m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倍 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5.3.1.3 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 变形、耳轴磨损大于耳轴直径的 10、机械失灵、砖衬磨损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5.3.1.4铁水

8、包、钢水包、中间包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5.3.1.5 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包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包,应经常维护包口,包口严重结壳,应 停止使用。5.3.1.6渣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盆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5.3.1.7钢水包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5.3.1.8 铁水包、钢水包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包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5.3.1.9 铁水包、钢水包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它铁水包、钢水包压凝盖,也不应人 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包不应卧放。5.3.1.10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包,应与邻近设

9、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5.3.2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烘烤器及其它烧嘴5.3.2.1 采用煤气燃料时,熄火设施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 修理设备。5.3.2.2 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5.3.3 地面车辆5.3.3.1 作业区内的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作业区地坪一致。5.3.3.2 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5.3.3.3 钢水包车、渣盆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5.3.3.4 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5.3.4 起重设备5.3.4.1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

10、守GB6067的规定;使用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 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5.3.4.2 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表 1 规定执行。桥式起重 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倍。表 1 起重设备试验规定名称试验负荷试验时间试验周期静负荷动负荷起重电葫芦分钟月手摇卷扬机1512链式起重机1512滑式及复式滑车1512千斤顶1512钢丝绳及钢链2PH156麻绳及棉纱绳2PH156注: PH 为设备的额定负荷。5.3.4.3 铁水包、钢水包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

11、检 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5.3.4.4钢丝绳、链条等常用起重工具,其使用、维护与报废应遵守GB6067的规定。5.3.4.5 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 遵守 GB5082-85 的规定。吊运重包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 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5.3.4.6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吊物不应从人员头顶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 不应用吊物撞击其他物体或设备;吊物上方不应有人。5.3.5 其他设备5.3.5.1 高温工作的水冷件,应提供事故用

12、水应急备用。5.3.5.2 易受高温或钢水、液渣喷溅影响的设备,应进行防护。5.3.5.3 人员接近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设备外露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5.3.5.4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验收和使用,应遵守压力容器有关规范的规定。 转炉设备与相关设施5.4.1 转炉的炉容比应合理。5.4.2氧气管道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1.5m以上的铜管,氧枪软管接头应有防脱落装置。5.4.3 转炉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成爆炸事故。5.4.4 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回收煤气的氧含量不应超 过 2%;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

13、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 装置。5.4.5 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放散、吹扫等设施。连铸5.5.1 确定铸机弯曲半径、拉速、冷却水等参数时,应确保铸坯凝固长度小于冶金长度。5.5.2 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包、溢流槽、中间溢流包。5.5.3 结晶器应配置事故供水系统,一旦正常供水中断,即发出警报,停止浇注,事故供水系统启 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铸机的安全;应定期检查事故供水系统的可靠性。5.5.4 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包、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 事故可能波及到的区域,不应有水或潮湿物品。5.5.5 浇注之前,应检查确认设备

14、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浇注准备工作完毕, 拉矫机正面不应有人,以防引锭杆滑下伤人。5.5.6 浇铸前应对结晶器进行水压试验,合格结晶器在安装前应摆放在专用台架上,以防异物落入 进出水口内。5.5.7 采用煤气、乙炔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乙炔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在氧气、乙炔 和煤气阀站附近,不应吸烟和有明火,并应配备灭火器材。动力供应与管线5.6.1 供电与电气设备5.6.1.1 供电应由两路独立的高压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作业 区正常生产用电负荷。5.6.1.2重要计算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5.6.1.3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

15、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密闭电器设备;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 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暴型电气设备。5.6.1.4 转炉倾动设备应设有可靠的事故断电紧急开关。5.6.1.5 电缆不应架设在热力与燃气管道上,应远离高温、火源与液渣喷溅区;必须通过或邻近这 些区域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缆不得与其他管线共沟敷设。5.6.1.6 作业区域变电所与火灾、爆炸危险或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粉尘的设施之间,应符合相关规 定。5.6.2 动力管线5.6.2.1 作业区域内各类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作业区域入口设总管切断阀;作业区域内 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5.6.2.2 氧气、煤气管道及其支架上,不应架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5.6.2.3 氧气、煤气管道,应架设在非燃烧体支架上;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建筑物 应为无爆炸危险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5.6.2.4 煤气、氧气等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吹扫用的蒸汽或氮气吹扫接头;吹扫管线应防止气体串 通。5.6.2.5 各类动力介质管线,均应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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