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格式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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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格式版根据_安全生产法和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正职、各项目部经理、各工程队队长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火灾事故;(二)交通事故;(三)建筑质量安

2、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六)其他安全事故。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如下:1、轻伤事故。负伤率在_以内(含_),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若负伤率超过_,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2、重伤事故。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安全奖的_%,事故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责任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多人重伤按人数乘金额计算,且取消全年安全奖。3、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一人,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奖金,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

3、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个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的罚款,一次死亡二人,处罚将按一人情况的_%。4、交通肇事。机电设备、火灾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_%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如上级派事故调查组,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_决定。第四条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其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同种隐患对同一个作业队在半年内发三次以上整改通知的视为拒不执行。对于整改通知,各单位应有信息反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信息,又未整改的视为拒不执行。第五条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

4、故现场的行为,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元罚款。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1、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2、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是违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4、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5、安全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6、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7、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七条:凡在下列情况的,除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外,还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1、事故发生后,有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5、,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_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在一年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5、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7、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第八条对触犯法律的,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格式版(二)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2)经营

6、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_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

7、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_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8、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5)因违_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对其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7)因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

9、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8)责任追究的方式1.诫勉谈话;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5.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金(奖金)或罚款等;6.停职离岗培训;7.调离岗位;8.责令停业整顿;9.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9)根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分为较轻、较重、严重。1.较轻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重伤_人或者轻伤_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小的事故。2.较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_人或者重伤_

10、人以上_人以下或者轻伤_人以上_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万以上_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3.严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_人或者重伤_人以上_人以下或者轻伤_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万以上或者影响很大的事故。(10)对于发生较轻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第1、2、3、4、_项规定的责任追究。(11)对于发生较重、严重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1、2、3、4、5、6、7、8、9、_项规定的责任追究。(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或者承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有关责任人,

11、分别予以责任追究。(13)受到处分的被追究责任者,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按事故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实施罚款的管理权限单位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追究。1.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2.因防御故意破坏,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工作尽职尽责的。(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1.对检举人、责任

12、追究承办人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2.因人为因素直接引发_,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4.情节恶劣或者_月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5.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的;6.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或发生三次以上重伤_人以上责任事故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18)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

13、作业的;2.在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3.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失察;4.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5.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1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措施不落实;3.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4.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5.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

14、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6.对车辆、设备运行过程失管失控;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20)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2.拒不执行有关道路维修安全规定的;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章指挥生产;4.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2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15、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或者_、参与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的;2._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_抢救,或擅离职守的;4.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2)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分管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发生一次死亡_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作业员,三年内不得聘用。(23)对责任追究单位作出_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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