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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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原告陈某某,女,出生日期,汉族,住址。委托代 理人,_x事务所律师。被告_x,男,出生日期,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_x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为您推荐】嵊州律师香河县律师宁晋县律师什邡市律 师双流县律师镇雄县律师诸城市律师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般是采取去送或者协商的方式进 行解决,如果是诉讼的话,一般是会出具判决书的。那么,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是什么样的呢?我们该如何撰写呢? 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

2、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原告:曹XX,男,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 镇,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许珊娜,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女,1986年月日出生,住佛冈县石角镇育。 身份证号码:被告:廖XX,男,1977年月日出生,住佛冈县石角镇。 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支公 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路x号花园x幢号商铺。原告曹XX诉被告李XX、廖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 院于201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2011年11月8日,由审 判员李兰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

3、行了审理。原告曹XX 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珊娜、余世在、被告李XX、廖XX到庭参加 诉讼。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支公司未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XX诉称:2011年7月17日,原告驾驶无号牌两轮 摩托车沿青松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教育路交汇处,与被告李XX驾 驶的粤a7539l号轿车(此车车主及实际支配人是被告廖XX)发 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 告与李XX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抢救治 疗,被诊断为:1、头部及左胸部外伤;2、左侧5、6、7、8肋骨折;3、左头顶部头皮挫裂伤并皮下血肿;4、左头顶部皮下异物残留;5、全身多

4、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2011年9月23日,原告 的伤情经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造成原告的 损失如下:1、伤残赔偿金 23897.8X20 年 X 10%=47785.6 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3、护理费50元X24天=12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X24天=1200元;5、误工费3000元/月一30天X84天=8400元;6、营养费3000元;7、交通费1000元;8、评残费元,以上损失,经与被告协商赔偿无果。为了维 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支公 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70585.6元给

5、原告;二、被告李XX、廖XX赔偿原告评残费2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连带负担。原告曹XX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交通事故 发生的事实、相关责任的承担;二、出院小结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 治疗的相关情况;三、住院费用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用情 况;四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被评定为十 级伤残;五、居住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已连续在佛冈县城居 住多年;六、误工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情况;七、保险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粤a75391号轿车已购买交 强险;八、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

6、明粤a7539l号轿 车法定车主及驾驶员情况;九、租赁合同和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已 在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217号租住多年;十、两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原告已在佛冈县石角 镇教育路217号聚龙旅馆工作多年,每年有收入。被告李XX、廖XX的口头答辩意见如下:我方已垫付医疗 费8853.64元,请法院依法对此作出处理,多退少补。对原告的 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再由 双方按事故责任的划分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XX、廖XX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医疗费发票3 张,拟证明其已支付原告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

7、某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以审理查明:2011年7月17日13时35分许,原告曹XX驾使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佛冈县城青松路自西往东行驶至 教育路交汇处,与被告李XX驾驶的粤a7539l轿车发生碰撞, 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8月9日,佛冈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11b003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认定原告与李XX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 原告被送往佛冈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8853.64 元,该费用已由被告李XX、廖XX支付。2011年8月10日, 佛冈县人民医院出具诊断书,其中的处理意见为:加强营养,建 议全休两

8、个月,半年内避免体力劳动,住院期间陪护一名o 2011 年9月26日,广东省荆圣司法鉴定所作出粤荆对司鉴所【2011】 临鉴字第171号卂法鉴定意见,鉴定原告左胸4根肋骨骨折属交 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原告曹XX是湖南省祈东县人,年5月至事故发生 时,一直在本县县城教育路217号聚龙旅馆工作并居住。被告李 XX与被告廖XX是夫妻关系。被告廖XX是粤a7539l号轿车 的法定车主,该车由其二人共同支配。该车已在被告中国太平洋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支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月4日零时起至年1月3 日二十四时止。以上事实,

9、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被告的答辩及其 提交的证据,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范畴。 对由此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 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的规定,由于肇事车辆粤a7539l号轿车已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支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10、任强制保险,因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 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先承担赔 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按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原告与被告李XX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故对原告的损失,李XX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廖X X既是粤a7539l号轿车的法定车主,又是该车的实际支配人之 一,其对李XX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是否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问题。结合原 告的举证材料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 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在本县城工作并居住三年多,参照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

11、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受害人的户 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 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的规定,应 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参照广东省2011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原告的 损失具体如下:医疗费8853.64元,该费用已由被告李XX廖XX支付;误工费4582.9元,以广东省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 23897.8元/年为标准,计算至原告定残前一天共70天,具体为 23897.8 元/年一365 天X70 天=4582.9 元。护理费

12、120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确需人护理, 医嘱亦注明其住院期间陪护一名,其要求以50元/天的标准计 算,合情合理,本院予以认可,住院24天,护理费共计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要求1200元(50/天X24天),符合 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47785.6元(23897.8/年X20年X 10%),该要求于法有据,合乎情理,本院予以采信;交通费:在交通事故中,原告及其亲属因就医必然会发生交 通费用,其要求给付该费用合情合理,但没有提供相关的凭证, 考虑到其实际情况,酌情给予500元;营养费: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医嘱亦写 明加强营养,因此,

13、其要求营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的 给付数额,结合其伤情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以1000 元为宜;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精神上蒙受 一定的痛苦,因此,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充分, 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综合考虑本次 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本县的平 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以4000元为宜;鉴定费2000元,是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的总损失为71122.14兀。对此损失,中国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

14、疗费、营养费等 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 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0068.5元,合共赔 偿70068.5元给原告。剩余的1053.64元,由被告李XX、廖X X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26.82元给原告。由于被告李 XX、廖XX已支付8853.64元,故对于其二人多支付的8326.82 元,原告应予以退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市某某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 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有关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 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支公 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赔偿限额内赔偿70068.5元给原告曹XX ;二、原告曹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8326.82 元给被告李XX、廖XX;三、驳回原告曹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782元,由被告李XX、廖 XX负担3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 花都是支付负担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XX二0年十二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林X强综上所述,从上文中为大家带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判决书中,我们不难发现,在进行审判交通事故的案件的时候, 我们要注意,一定要对证据的收集严格处理,另外赔偿的问题也 是一个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我们要注意协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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