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计算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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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彭华 联系电话:13637052020 若有错误之处恳请指正工伤赔偿计算1、停工留薪期:(前提条件: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安徽标准】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护理费:(1)住院护理费:【安徽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2、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2)生活护理费(评定了护理等级的护理费):按月支付(前提条件: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4、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备注:五级

3、、六级的伤残津贴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可以选择适用】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七级(无)八级(无)九级(无)十级(无)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安徽省标准】按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无)二级(无)三级(无)四级(无)五级(20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徽省标准】按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无)二级(无)三级(无)四级(无)五级(35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4、)附注1【安徽省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 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 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 90支付。 2、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附注2【安徽标准】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

5、具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三级为220个月;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附注3【安徽标准】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待遇调整【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赔偿项目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1)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6、 (2)住院伙食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外地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配置残辅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徽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

7、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3、本地交通费:合理范围内。工亡赔偿计算1、丧葬补助金: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1)配偶每月(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劳动部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安徽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

8、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工亡进城务工人员生前150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个月至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合肥标准】:60个月,因工负伤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因旧伤复发

9、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均按因工死亡待遇标 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待遇执行。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计算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2、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3、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

10、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一次性赔偿金支付标准: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附录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

11、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 【合肥标准】在计发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其本人工资按照农民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技工两个等级,其初级工(含普工、杂工)、技工月工资分别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100%计算,作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3、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护理等级):伤、病致

12、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按生活自理范围5项指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判定其护理依赖程度:(1)完全护理依赖(一级护理)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至四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三级护理)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康复性治疗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停工留薪期)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其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在肥东、肥西、长丰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最长不超过48小时。6、合肥市2007年度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4827元(平均每月2069元),比上年增长20.3%。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873元,比上年增长18.1%,离岗职工年平均生活费7778元,比上年增长35.4%。2007年,调整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每人每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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